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

清府[2008]121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和《关于我市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府办[2006]31号)、《关于对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清府办[2006]59号)的要求,我市市直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梳理结果(行政许可事项以清府[2008]29号文为准)已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在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网站建议 | RSS订阅服务 | 邮件订阅服务 | 个性化服务 | 纯文字首页 | 使用帮助 | 繁体版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 微软IE6以上浏览器 网站访问量:9582690
清远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清远市政府网站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 电话:3362514 电子邮箱:dzzwk3362514@gdqy.gov.cn
清远市信息化装备办公室技术支持 粤ICP05071326号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网监科(3463440)电子邮箱:qygaw@tom.com 或djbhjcd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