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的公告
清府[2008]121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和《关于我市开展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清府办[2006]31号)、《关于对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清府办[2006]59号)的要求,我市市直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梳理结果(行政许可事项以清府[2008]29号文为准)已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在清远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