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5〕23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现就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5年3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750元。2025年2月及以前月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仍按原标准执行,单位可据实及时按月为职工缴存该时间段的公积金。我中心将对已汇缴至2025年2月,且缴存基数低于1750元的在缴单位缴存人、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统一调整至1750元。
特此通知。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