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字第 441800202100004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颁发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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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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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5-17
基 本 情 况 |
建设项目名称 | 国道G323线连州半岭至元村段改建工程 |
建设单位名称 | 连州市公路事务中心 | |
建设项目依据 | 《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年-2030年)》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广东省2020年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发改重点〔2020〕76号) | |
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 连州市半岭至元村路段 | |
拟用地面积 | 741254 ㎡ | |
拟建设规模 | 741254/ ㎡ | |
附图及附件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范围 |
遵守事项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栏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填写。
二、本书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的法定凭据。
三、未经核发机关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四、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