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执罚决字〔2021〕第006号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1-08-1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执罚决字2021〕第006

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清远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电话告知,2021年3月24日17时,清远市清城区民安路雅居乐小区在建工地内发生一起燃气管网破坏事故,经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为引发事故的施工单位,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本机关于2021年4月8日对你公司涉嫌毁损燃气设施和未与燃气经营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3月24日18时,本机关执法人员潘新华、蓝永忠会同燃气经营方清远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和你公司工程部经理张卫国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民安路西侧、清远雅居乐小区一期项目在建工地出口南侧人行道地下(被毁损的地下燃气管道地点)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燃气管道损坏处距离地面5.6米,距离工地围挡1.3米,距离顶进口5.1米,被毁损的地下燃气管道处的施工方为你公司,你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经查实,损坏的地下燃气管道的地点是在你公司工程施工红线内,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广东省新美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的总包方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新美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的项目名称是清远雅居乐花园一期6#、10#、11#、12#、13#、17#和地下车库三区(6#、10#、11#、12#、13#含室内装饰装修)土建及安装总包,项目的合同暂定总造价是392486967.81元,项目工程地址位于清远市新美居项目;你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和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主要承包范围是清远新美居项目一期3组团基坑支护工程,该工程项目是在清远雅居乐花园一期范围内,项目的合同暂定总造价是14670600.00元。你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下午17时施工时造成地下燃气管道的损毁,损毁的燃气管道口直径为3公分,导致清远市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发生燃气泄漏后,你公司主动联系燃气经营方、燃气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到现场进行处置,燃气经营方应急中心立刻启动应急预案,相关部门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展开抢修工作,燃气经营方巡线员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疏散围蔽,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一方面立刻关闭四个控制管网的阀门切断气源,在泄漏区域打开了18个下水道井盖进行通风透气,同时使用燃气检测仪器实时监测井内燃气浓度,并做好临时供气措施,确保用户用气不受影响;另一方面,会同你公司、燃气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共同做好现场围蔽,共同制定维修方案,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未影响用户用气。已查实,你公司在施工前未与燃气经营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事故发生后于2021年4月10日才与管道燃气经营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你公司毁损燃气设施和未与燃气经营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为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的情况和法定代表人情况;2.你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共463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8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工程的合法性及损毁的燃气设施在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3.你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1份,审定通知书复印件1份,用地平面图复印件8份,证明了损毁的燃气设施在清远市清城区民安路雅居乐小区工地施工红线范围内;4.你公司提供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受托人的身份情况和受委托情况;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记录、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清城责改(停)通字〔2021〕第2号)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2份(6张),证明了你公司损毁地下燃气管道的事实以及燃气管道的损毁情况;6.你公司提供的《关于清远雅郡工地燃气管线保护方案》1份(落款日期为2021年4月10日),证明了你公司在毁损燃气设施前未与燃气经营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事发后才与燃气经营方、建设单位共同制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7.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广东新美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和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你公司在事故前未与上述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8.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你公司损毁的燃气设施的违法事实及在事故前未与清远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2021年6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城执罚先告字〔2021〕第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本机关于2021年7月13日组织了听证会,你公司认为,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没有向你公司提供的任何燃气管道相关情况,也没有牵头去做燃气保护方案;你公司为分包单位,施工单位还有总包公司(振中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你公司认为应由建设单位和总包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你公司提供了清远雅居乐花园一期三组团会议纪要(第010、011、012期)、清远市地下管线现状测量报告(广东新美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用地现状市政排水管线探测项目)、清远雅居乐花园一期三组团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等证据。经本机关案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对你公司提出的意见及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维持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212.50.4)“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情节属一般,对单位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C212.51.1)“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1处的,违法情节属一般,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定,你公司施工前未与燃气经营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设施损害,存在安全隐患,属一般违法情节;施工过程毁损燃气设施1处,属轻微违法情节。

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7日内与燃气经营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2、对未与燃气经营方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

3、对毁损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以上合计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元整(¥115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机关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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