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来源:本网访问量:-发布时间:2023-11-09

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市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动态调整和完善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范检查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制定了《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执法监督科反映。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8日

(联系人:韩斐,电话:3396263)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县级以上城管部门

1

服务事项检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监管

环卫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城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七、二十五条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2

服务事项检查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监管

环卫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级以上城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建设部令第24号修订第十七、二十五条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3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检查事项

燃气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燃气经营条件

燃气供应企业

重点检查

现场检查

市城管局对清远港华、清远中石油昆仑燃气公司进行直接检查;各地燃气主管部门对属地燃气企业进行检查。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领域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发起部门

配合部门

1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燃气经营许可证取得情况的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燃气经营监督执法检查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2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园林绿化行业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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