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更好地倾听民声、集中民智,广泛吸纳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我市民生实事项目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提高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透明度、开放度和市民参与度,切实办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实事项目,现就关于征求《关于完善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并公告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09日。
二、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qy3866075@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26日
关于完善清远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分配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结合本地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障对象
本意见所称被征地农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政府征用地行为,征地时16周岁(含)以上在册农业人口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简称参保人)。参保人年龄认定,未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以本意见发文之日起进行认定;已计提并预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按每批次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进行认定;今后发生政府征用地的,按当批次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日为基准日进行认定。
二、资金计提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按征地批次征地补偿款总价的40%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列入征地成本,在征地补偿款外列支,在支付征地补偿款的同时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预存入各县(市、区)社保部门的“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每批次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总额的50%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50%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基金账户。
三、资金分配
按被征地所在村民小组户籍16周岁(含)以上人口平均分配。即实际参保人数等于本批次被征地所在村民小组户籍在16周岁(含)以上人口总数,个人分配金额等于该批次计提的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总额除以实际参保人数。
四、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采取记账式管理,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利率,免征利息税。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继承人;已领取养老待遇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减已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待遇总额,如有余额的,其余额退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转入统筹基金。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条件时,其个人账户按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进行衔接。
五、待遇支付
(一)从发文之日起,符合纳入条件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含)起可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直至终老,当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各县(市、区)政府补足。已享受公务员、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人员、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人员不列入保障对象范围。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待遇发放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因被征地失去全部土地,即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1亩(含)的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因被征地失去大部份土地,即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1亩低于0.3亩(含)的按每人每月80元发放;因被征地失去部份土,即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3亩低于0.5亩(含)的按每人每月55元发放;因被征地失去部份土,即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高于0.5亩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只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采取递增机制,当因再次征地失去土地达到上一档次条件时,经申请可递增至上一档次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国发〔2005〕38号)计算个人账户月养老金。
(三)符合领取城乡居保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基本养老待遇与城乡居保养老待遇同时享受。
六、建立统筹准备金
各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统筹准备金,每年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5%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基金账户。每年年初由各县(市、区)社会保险部门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从本县(市、区)上年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总额按规定比例计提资金划入统筹基金账户。
七、参保登记
参保人的具体名单,由被征地农民家庭提出,经所在村民小组初审后报行政村核定并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镇(街、乡)政府审核批准,由镇(街、乡)政府将名单报县(市、区)人社局复核后,再报县(市、区)社保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八、政策衔接
(一)本意见实施前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对征地项目已获得批准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计提的养老保障金划到各(县、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财政专户,以后每批次征地在征地项目获得批准并被告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资金转入到各县(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财政专户,同时将个人账户资金分配到每个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上。
(二)征地项目已预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但该批次从征地时起计算至三年后也未获批准又不申请退件处理,或未及时上报也不申请退件处理的,其已预存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按对征地项目已获得批准的情况处理。
(三)2008年7月1日后至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但未落实参保人员名单进行资金分配的,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本意见的资金分配方法,将原计提的15年个人缴费与集体补贴之和的按原清府〔2008〕9号10800元(每月60元)和原清府办〔2010〕5号10500元(每年700元)保障资金分配到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上。原政府缴费补贴的3600元(每年240元)及原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总额5%计提的统筹准备金划入统筹基金账户。
(四)本意见实施前已按原办法落实参保人员名单并进行资金分配的,原则上不再次分配。已领取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可按本意见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为其增加基础养老金。
九、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使用负总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地所涉及人员名单的审核,并协助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足额预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障方案制定、养老保障资金测算;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申报、登记、待遇审核与计发、个人账户管理等业务;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被征土地的权属和面积、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核;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提供行政村(村小组)符合参保对象人员名单;审计部门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收支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十、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本市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