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农农〔2019〕250号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印发《广清农业众创
空间展示营销中心扶持奖补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清远市寻乡记智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加强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现将《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扶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8日
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扶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扶持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清府办〔2018〕65号)精神,参照市政府扶持电商产业和孵化器有关政策,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扶持奖补,是指经清远市人民政府同意,专项用于加快推进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销中心前期运营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责任主体是指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本办法所指受补助主体是指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运营商、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进驻企业及公共配套服务场所。
第二章 目标与内容
第四条 建设目标。通过扶持补贴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销中心前期运营,将广清农业众创空间打造成国内农业领域的创新创业服平台和产业要素集聚场所。
第五条 扶持补贴内容包括:
(一)进驻企业场地租金补贴。按照实际租售面积直接补贴给进驻企业,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5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
(二)公共配套服务场地租金补贴。按照公共配套服务场地面积补贴给众创空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5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
(三)扶持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运营商服务能力补贴。按实际项目进行补贴,包括农业招商引资服务项目、免费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清远市农业创新创业活动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审核
第六条 扶持奖补的申报条件和所需材料。
(一)进驻企业场地租金补贴
申报条件:进驻广清众创空间企业(租约半年以上)。
所需材料: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场地租赁协议、项目配套场所照片、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等。
(二)公共配套服务场地租金补贴
申报条件: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运营商。
所需材料: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场地租赁协议、项目配套场所照片、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等。
(三)扶持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运营商服务能力补贴
申报条件:对农业招商引资项目进行服务的广清农业众创空间展示营销中心运营商。
所需材料: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基本账户、活动通知、方案以及总结、签到表、活动实施照片、成效资料、活动财务资料、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等。
第七条 资格的审核。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会,对拟补助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结合公示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每年申报一次,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每年1—2月份集中受理上一年度补贴的申请。通过资格审批的企业,由市农业局集中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情况,按国家、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对违反《清远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当年度发生争权、欺诈、商业贿赂、较大安全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企业,取消享受扶持奖补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骗取扶持奖补的,将依法追回扶持奖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年度内已为企业向上申报并取得上级财政部门补助资金的项目或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扶持政策。若本办法的享受主体享有我市多个扶持(奖励)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原则予以扶持(奖励)。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对每一年度广清农业众创空间的项目推介、招商引资、人才服务、农业大数据运营和农产品公共区域品牌运营等工作情况进行开展考核,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考核专项项目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扶持政策的兑现,由各企业自行申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清远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方案的实施时限与广清指挥部对众创空间的总体建设、运营给予支持的实施时间相对应(详见清府办〔2018〕65)号文),自2019年开始连续实施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