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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6-01-18 09:34:57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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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

清远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实施意见,抓好“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改工作,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精简会议,切实改进会风,提高议事质量和政府工作效能,现就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的会议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管理原则。创新方法,严格审批,减少数量,强化纪律,转变会风,促进工作。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强化会议审批流程,严格会议把关,完善会议工作体系。

(二)抓好会务组织工作,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会议效果。

(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保证会议决策落实。

第二章  减少开会  提倡短会

 

第四条  从工作上创新。市政府领导以及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精简各类会议,在改进工作作风、创新工作方法上下功夫。尽量减少开会,统筹安排好工作,集中时间和精力,到困难多矛盾多的地区、到各行各业工作一线去,充分听取基层和群众意见,注重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加强对工作落实的具体指导。

第五条  从审批上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未经审批的会议一律不得召开。市级机关部门召开会议,规格和范围可参照省部门召开对应内容会议的相关标准办理。市政府各议事协调机构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报批,参会对象不要超出议事协调机构工作范围。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方案,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专题工作会议的会议方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需要开会协调相关工作的,牵头单位应向市政府领导书面报告协调事项、会前沟通情况、意见分歧和建议意见,由市政府领导审定是否召开协调会议。全市性专项工作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一级,确需开至乡镇(街道)的,须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第六条  从源头上把关。市政府带头对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进行严格把关,市政府领导带头对分管单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进行严格把关,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带头对本单位召开的会议进行严格把关。市政府开到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工作会议,一般不再层层专门召开大会传达会议精神。市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一般不再召开大会进行重复部署。对内容相近、关联度较高、参会人员重复的全市性工作会议,能合并召开的尽可能合并召开。市政府分管领导一般不出席市级部门(含条线、系统)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对同一位副市长分管部门总结、部署全年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尽量合并召开。多通过现场办公会、协商座谈方式部署推动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能通知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部门除外)参会。市直部门研究部署本系统业务工作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需要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参会的,不得通知领导班子成员参会。

第七条  从制度上严管。加大会议统筹协调力度,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能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市政府对召开的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市政府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审定。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一般不得临时召开,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承办部门至少提前5天向市政府汇报,并附会议方案(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内容、会议主要解决的问题、会期及建议召开的时间、参会人员范围等),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送市政府相关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再报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协调、审核同意后,呈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

第八条  从数量上减少。克服以会议抓落实的惯性思维。实行每月“无全市性会议周”制度,除市政府常务会议和上级召开的会议外,每月至少有一周不安排全市性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24次。研究协调工作的各类专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但要严格控制。若相关部门已有明确意见的,可不参加会议。

第九条  从规模上压缩。各类会议只通知有明确工作任务和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单位参加,其他单位一律不陪会。由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的专题协调会,除研究事项涉及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主要部门和可通知主要负责人参会外,其他单位可由相关负责人参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等全局性的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100人,市政府涉及某一方面的工作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50人,市政府各类专题会一般不超过30人。市直部门、中央和省驻清单位原则上只通知1名负责同志参会。同一个会议,通知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的参会人员不超过2人。市政府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

第十条  从形式上改进。没有重要审议事项、座谈交流、集中讨论内容的不涉密全市性会议,原则上以电视电话会议或网络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在一段时间内,确因工作需要召开有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多个会议,应统筹合并召开,避免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来回奔波。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按规定提前发出通知,并尽量避免在同一天同时召开2个及以上要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第十一条  从程序上简化。除法定会议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性会议原则上由一名领导同志讲话,讲话时间控制在1小时以内,会议没有审议事项的不安排分组讨论。除代表大会和表彰大会外,一般不安排接见、合影。除现场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参观。会议主持不逐一介绍出席人员名单,不重复领导讲话。安排大会发言的,原则上每次不超过3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等安排的汇报,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二条  从会期上缩短。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不超过1天;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综合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市政府专项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小时;市政府领导召开的专题协调会,一般不超过1小时;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超过半天。有参观考察活动的,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能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尽可能不集中开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不超过2小时。全国、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后,无特殊要求的,一般接着在会场直接布置落实工作任务,不另行开会传达。确需继续召开工作会议的,时间不超过半小时。

第十三条  从经费上严控。坚决执行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的有关规定,会议不得在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度假区召开,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赠送礼品或发放纪念品。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制作非纸质专用材料袋,原则上不发放笔和记录本,会议文件、材料只需简单装钉。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会议经费一律不予报销。要强化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格进行查处。除工作需要外,原则上会议召开地的参会人员不安排食宿。伙食标准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从纪要上精简。凡安排部署一般性工作的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专题协调会,原则上不制发会议纪要。同时,要规范审签程序,凡涉及重大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签。

第三章   抓好会务  提高服务

第十五条  严格会务工作。会议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组织要严密,程序要简化,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市政府组织的会议,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安排部署单一方面工作的专项会议,会务工作以主办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协助。市政府部门提请召开的会议,市政府领导讲话稿由部门拟稿,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呈市政府领导审阅。解决具体问题的协调会,除涉密的,要将协调的事项提前通知与会单位,便于参会单位在会前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提高会议审议质量。参加会议人员要征得单位主要领导充分授权,发表的意见要代表本单位意见。各部门各单位提交会议审议或讨论的文件及汇报材料,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提前1个工作日印发与会同志。

第十六条  做好会议通知。市政府组织的会议,会议参会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安排部署单一方面工作的专项会议,会议参会人员名单由会议主办部门提出,并由主办部门负责通知。对一些小型会议(如协调会、座谈会等)通知,主要通过市党政协同办公系统、短信或者电话通知形式发出,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规范会议文件。会议文件、材料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对有关工作意义或重要性的一般性论述,做到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会议文件、材料要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份数进行印制。同时,推行无纸化会议,减少会议材料印发,降低会议成本。

第四章  强化会风  严明纪律

第十八条  严格签到制度。参会人员一般须提前10分钟签到进入会场,严禁代签、漏签,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未履行签到手续又不及时说明原因或代签、漏签的,视为缺席会议。会议签到工作由会议组织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严格请假制度。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列席)市政府组织召开会议的,本人必须提前向主持会议的市领导请假,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安排他人代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与市政府会议相冲突时,服从市政府会议安排。

第二十条  严格会场纪律。参会人员要自觉遵守会场秩序,按时参加会议,并按会务组织人员指定位置就座,不得迟到、早退。进入会场后,要关闭通讯工具或调到振动状态。会议期间不得在会场接听电话、玩手机、交头接耳、打瞌睡,不得在会场内阅读与会议无关的资料,不得在会场内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会场严禁吸烟。召开会议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五章  抓好督查  务求实效

第二十一条  督促决策落实。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由承办单位做好会前筹备、会时管理(包括会议签到、会议记录、会风监督)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的检查督促工作,确保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对于全市性会议,要按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要求,狠抓检查督促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需要有关部门办理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按工作性质和会议要求负责督促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或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抓好整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简会议,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整改工作为契机,从自身做起、从领导做起,深入查找在会议方面存在的“四风”问题,切实做好本县(市、区)、本部门精简会议工作,对不符合中央和省、市要求的,要认真抓好整改。

第二十三条  加强督查通报。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监察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检查督促,对不按规定召开会议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进行通报。确保通过精简会议,让各级领导干部用更多的时间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市政府文件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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