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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解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⑤

时间:2016-03-07 09:23:23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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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前不久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全面部署,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意见》提出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较为完善,对于我国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中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执行院长何炼红如是表示。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据统计,“十二五”时期,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十倍;全国29个省(区、市)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服务热线,8个产业集聚区设立了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为创新主体开创了多种低成本、高效率保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渠道。截至目前,专利法修订草案已由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7个省(区、市)和18个较大的市出台了地方专利法规,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2012年,中国首次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得分63.69;2013年满意度提高了1.27分,得分64.96;2014年满意度提高了4.47分,得分69.43。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连年提升。

  在何炼红看来,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成绩斐然,但仍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的互补与衔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应当整合行政和司法资源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对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其生效判决的效力。如此不仅可以给予行政调解实质意义上的支持,也可以使法院在行使监督和制约职能的同时,扩大其司法保护的影响,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优势互补’。”何炼红说。

  何炼红还指出,要使两条途径有机衔接,应协调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构在处理同一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的关系,避免对同一纠纷重复处理或者矛盾处理。同时,应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执法标准,统一行政机关与法院对证据的收集程序、认定标准和证明力的认定要求,实现民事证据、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之间的有机衔接。

  《意见》提出,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工作力度。对此,何炼红认为,应当从立法层面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以完善,并规范刑事处罚标准。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迅猛发展,对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提出了新的挑战,尤其是针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手段和行为更加隐蔽,涉及面更广,后果更严重,调查取证的难度也更大。打击知识产权犯罪需要加大刑事制裁的力度。应当规范刑事处罚标准,适当降低知识产权刑事门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新的犯罪情形及罪名。”何炼红表示,“我国目前需要从法律层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出明确规定。确定案件移送过程中的证据、移送时间、相关的手续和材料等,才能确保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做到执法必严、有罪必究。”

  何炼红认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要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和犯罪,还要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能力,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氛围,才能减少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后果。《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得以良性运行的基石。假货产生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和信用制度的不健全,若要从根本上杜绝制假售假现象,建立事前的预防和约束体系——即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刻不容缓。” 《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信用标准,将恶意侵权行为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向征信机构公开相关信息,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社会信用水平。《意见》再次强调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以及对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的迫切要求。何炼红希望,在《意见》的指导下,我国能尽快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企业和个人的信誉、奖励、融资、评审等其他制度挂钩,形成黑名单,建立退出机制,从而提高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知识产权报 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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