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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政策解读

时间:2015-10-30 07:37:05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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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车辆发生哪种情形,应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六条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车辆购置税实行的是哪种纳税申报制度?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四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2015年10月1日后,哪些车辆可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一)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4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二)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4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三)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4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人)”项不超过9人。

  (四)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可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的乘用车购置日期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购置1.6升及以下乘用车符合规定应减按5%征收车辆购置税,且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能否退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的规定:“四、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可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您购买的小轿车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纳税地点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纳税人根据车辆是否需要登记注册向不同地点的国家税务局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为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我市在车辆购置税征收分局和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三地的国家税务局还设置了自助办税终端,可以自助办理。

  车辆购置税暂未实现同城通办,如果车辆在连州登记注册,需要到连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理。

  纳税期限

  简单来说,纳税申报期限是60日。具体为:纳税人购买、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以及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进口、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逾期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按规定应先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才能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为避免影响车辆的上路行驶,建议尽早办理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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