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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解读:关于广东省高温津贴的新规定

时间:2012-11-08 07:52:04 来源:市法制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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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4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及广东省总工会联合出台了《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办法》和《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其对广东省高温津贴具体发放办法,就以下几个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一、明确了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标准和方式
    发放条件:安排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
    发放标准: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共5个月),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发放方式:按月发放,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二、明确特殊用工情形下高温津贴发放办法,主要就以下三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序号 特殊用工情形 高温津贴发放办法
  1、劳动者因事假、旷工、休假等未正常出勤的 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 。
  2、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实际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天6.9元) 。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按月全额发放高温津贴。
    三、明确规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四、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需发放高温津贴但用人单位没有发放的,按省政府《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明确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故此,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六、废止了之前的相关文件
    新规定出台后,《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及《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同时废止。
    以上两份被废止的文件主要涉及非高温作业人员也要发放高温津贴及高温津贴的标准的问题,原来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现根据新的规定,已经统一为从事高温作业的才需发放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七、律师建议
  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需由用人单位举证。在具体操作上,建议在工台帐上增加高温作业时间一栏及高温津贴一栏,一并由员工签收。

(来源: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 刘小燕律师、刘伟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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