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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时间:2020-12-30 19:40:43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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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高度重视军队随军家属就业工作,先后出台《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等有关规定,要求要着力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和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制定《实施细则》,是推动我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发展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市使用2010年出台的《关于印发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清府〔2010〕5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展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随军家属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相比,我市在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市城乡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物价水平、财政预算收入等已产生较大的变化,《暂行办法》不能满足现行需求。出台《实施细则》显得非常迫切。

本《实施细则》结合我市2019年议军会议精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讨论修改,依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政治部〈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2014〕34号),严格按程序最终出台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的目标任务

以该《实施细则》出台为契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以属地安置、专业对口、效益较好和优先安排为原则,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实现随军家属的充分就业,落实相应政策就业。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含总则、安置责任区分、安置方式、安置优惠、安置程序、职责与管理、附则,共七章28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是总则,主要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安置原则、用人单位的界定与义务。

(二)第二章是安置责任区分,主要明确了市直和各县(市、区)的安置范围;将驻清各部队副团职(含技术九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及各县(市、区)武装部部长、政委的随军家属列入市直安置;明确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经本人申请,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市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纳入市直安置。

(三)第三章是安置方式,主要对在随军前是为在岗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未就业人员做出的安置方式,以及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提供货币化安置,对当年安置结束后仍未得到就业的随军家属提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等。

(四)第四章是安置优惠,主要明确了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以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在应税服务上的优惠;免费托管人事档案服务以及技能提升推荐就业等优惠政策。

(五)第五章是安置程序,主要明确安置工作的办理流程。

(六)第六章是职责与管理,成立了清远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明确各相关单位的职责以及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单位的处理方式。

(七)第七章是附则,明确《实施细则》的解释权以及实施时间和有效期限,同时废止《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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