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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张帆解读政策和相关工作计划(市政府全体成员扩大会议)

时间:2018-11-19 09:15:32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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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相关政策文件的解读和工作计划

                        

                     2018108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对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市招商引资体制机制、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相关政策文件,作简要解读并提出相关工作计划。

一、对《清远市进一步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的解读和工作计划

    (一)政策解读。

一是《行动方案》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明确要求“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要求2019年上半年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减至8.5天以内;随后《广东省深化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行动方案》《广东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相继出台,省委、省政府提出我省企业开办时间整体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由工商部门牵头,从今年3月份起就启动了我市《行动方案》的起草工作,经充分征求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后,市政府于今年93日正式印发了该《行动方案》。

二是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行动方案》对标广东开办企业便利度最优城市,按照“能整合则整合、能优化则优化”的原则,将企业开办程序压减为商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程序,企业开办时间整体压减至3.5个工作日内,并推动优化银行开户程序。主要措施有四点:1.在工商部门的商事登记环节,办理时间压缩至2个工作日内。全面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或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外,企业名称不再实行预先核准,申请人可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以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一并办理;将冠市名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级企业登记机关。2.在公安部门的公章刻制环节,取消公章刻制许可。由刻章点为企业提供当场刻章服务,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整个办理时间为0.5个工作日。3.新办企业在税务部门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将新开办企业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整合到商事登记程序,由工商部门统一在采集相关信息,通过“多证合一”共享平台推送到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推行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一次办结多项涉税业务。4.在银行开户环节,要求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大幅压减办理时间,提升企业开立银行账户服务效率。

三是配套措施。1.加强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建设,要求在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专门设置开办企业综合服务窗口,依托网络平台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减少申请人跑动和重复提交材料。各政务服务大厅要增强咨询导办等服务功能,提升群众办事体验感。2.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按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或以省统一开发的系统建设完善现有的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一网通办、全程服务”的一体化政务服务,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服务,扩大电子证照应用。3.实施行政审批“容缺登记”制度,以及工商登记“审核合一”模式,提高审批效能。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开办企业便利度工作,发挥工商部门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工作分工,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工作落实。

二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措施,抓好督促落实。

三是加快推进“一网通办”平台建设应用。平台建设已经成为制约我市开办企业流程再造整合的最大障碍,要密切跟进省“一网通办”平台建设情况,加快推广应用。

四是做好人员和经费保障。根据需求,通过增加编制或购买服务等方式,合理配备窗口服务人员,有效解决目前业务需求与窗口服务人员严重不匹配的突出问题。同时,要为信息化配套建设和完善实体服务大厅建设等项目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

五是强化督查和考核。由市工商局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督促检查,跟踪工作进展,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可以参照省的做法引入第三方机构评估,推动我市开办企业便利度整体提升。

二、对《关于完善清远市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的意见(审议稿)(以下简称《意见》)的解读和工作计划

(一)起草《意见》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省重要批示精神及相关文件精神的政治要求;二是保持我市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延续性,提升我市在新一轮发展中招商引资竞争力的发展需求;三是整合全市相关行政部门招商资源,提高招商工作定位的工作需求。为此,结合我市发展的实际,对标各地政策措施,特别是兄弟地市的情况,在已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资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特别是在绩效考核、机构设置、经费支出、标准化流程方面为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二)政策框架及修订重点解读。

《意见》共十项内容,包括: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加强招商工作纵横联动、明确招商目标任务、实施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加强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鼓励市场化招商引资、打造全市招商引资信息化平台、大力加强招商队伍建设、提升标准化招商水平、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保障等。

该《意见》的修订重点主要在于四方面内容:

第一方面: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联动。《意见》第一至四项,分别从招商引资工作领导、部门工作分工合作、招商目标任务明确分解、工作业绩考核等四个方面强化了对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纵横联动。特别是在本《意见》中对招商引资工作实施的目标任务分解和工作绩效考核涵盖了各县(市、区)、两大园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实现了招商引资工作考核范围的全覆盖。强调了各招商责任主体,特别是市直相关部门的分工、参与,切实提升我市行政职能部门间的招商引资的工作合力。

第二方面: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人、财、物)的要素支持。在人员配置方面:《意见》第八项提出了“筹划组建市招商中心,完善人员配备,实行政府指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服务和协调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对运用市场化模式加强招商队伍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尝试。在财政扶持方面:对标广东省“外资十条”,结合清远实际,《意见》第五项第(一)、(二)小点和第六项分别对内外资重大项目、招商合作机构市场化招商等三个内容设定了财政奖励,并限定了奖励资金上限为每年3000万元。在要素支持方面:《意见》第五项第(三)小点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集约用地支持设定了扶持政策条款,并框定了用地指标预留上限为每年1000亩。上述财政奖励和用地支持是作为对省级政策奖励的配套和补充,适当扩大我市可享受“政策红利”的企业范围。

第三方面: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标准化规范。《意见》第九项,要求从招商引资工作中的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办法、招商合同范本及招商行政服务流程等方面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标准化操作,提升工作的有序性和可量化性。

第四方面: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容错保障。《意见》第十项遵照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的规定,对招商引资工作提出了经费支出单独管理和工作失误容错等两方面保障机制,以进一步明晰招商引资工作的行为准则,打造“亲”“清”的招商环境和廉洁高效的招商队伍。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做好统筹,增强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引导。1.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围绕重点产业方向开展各自职能领域的招商工作,有针对地引进产业项目。2.各县(市、区)、两大园区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责任主体角色,充分利用好各自的辖区招商载体平台,主动做好招商谋划和工作落实。同时,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做好产业方向指导(产业目录的编制),在项目引进上做好顶层设计和总把关。

二是加强考核,强化对各招商责任主体的督导。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和绩效考核的指标细化工作,规范招商引资工作的日常督导和定期考核。

三是完善配套,推动政策措施的落地见效。以《意见》作为依据,加紧研究和制定各内容的配套细则或实施指南,例如:招商引资工作绩效考核细则、重大项目招商引资财政奖励的申报指南、招商合作机构的认定办法、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办法、市招商中心人员配置方案和机构管理办法、招商引资经费使用管理指导意见等,切实加强本政策文件的可操作性,确保政策内容落地见效。

三、对《清远市关于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解读和工作计划

    (一)政策框架及解读。

该《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分四部分,包括:标准厂房建设目的和原则、标准厂房适用范围和标准、标准厂房用途和入驻要求、标准厂房建设和租用扶持政策等。

第一点“标准厂房建设目的和原则:即起草该政策文件的意义主要是为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和外来工业投资项目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可以降低企业建设成本、提升招商引资成效及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厂房建设及其使用,抢抓广深中小微企业产业外溢的战略机遇,是招商引资有效的助推器,能够为各类中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提供场地保障,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用地紧张矛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同时中小微企业入驻园区,能为大中型企业进行配套服务,成为园区产业链上有益和必要的补充,起到延伸产业链的作用。

    第二点“标准厂房适用范围和标准:对标准厂房的适用范围、建设主体及建设标准等作进一步阐述。一是标准厂房的适用范围是我市各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含集聚地);二是在建设规模方面,要争取全市每年建设标准厂房80万平方米以上;三是在控制指标方面,鼓励南部片区建设建设的标准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中北部片区原则上不低于1.5,建筑密度控制在35%60%。这里设置较高的容积率及建筑密度,能够更好地体现厂房规模化、土地集约化。

    第三点“标准厂房用途和入驻要求”:明确了标准厂房主要用于出租或出售给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经营,主要是对企业进驻进行严格的把关,控制土地供应,确保标准厂房建设不被“房地产化”。

第四点“标准厂房建设和租用扶持政策:明确标准厂房建设奖补对象为各省级园区(集聚地)管理机构以及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优先、产权登记、行政服务、融资担保等配套政策扶持。市政府每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给予建设补贴和租金补贴,一是对各省级及以上园区一次性建设3万平方米以上多层厂房的(南部片区需建设高标准厂房,中北部片区需建设多层普通标准厂房)每平方米按20元的标准给予建设补贴,全市补贴总面积不超过80万平方米;二是对中北部片区租用厂房超过1000平方米且签订合同3年以上的,市财政3//平米的标准,连续3年给予相关园区(集聚地)管理机构补助,全市补贴总面积不超过80万平方米。这里主要是根据我市园区发展现状,对南部及中北部片区的扶持实行差异化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强化规划,有效增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的引导。1.各园区标准厂房建设要围绕产业来布局和建设,要根据各地区的产业和发展重点,有针对地建设标准厂房。2.各地要引导企业租赁或购买标准厂房,充分利用好已建成的标准厂房。同时,拓展标准厂房功能,对标准厂房未租售利用的可转化为物流等基地,避免其闲置。3.鼓励符合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类的中小微企业及质量检测、产品开发、信息物流等类型的公共服务平台入驻标准厂房。

   二是加强管理,给予标准厂房建设必要监管。各园区管委会要具体负责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明确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

    三是鼓励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标准厂房建设。1.各地各园区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聚集等基本要求,根据招商引资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标准厂房建设和使用提前进行研究,制定实施计划。2.经信和市财政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标准厂房建设补助如何申报、验收以及下达补助资金流程等。3.鼓励各县(市、区)政府提供相应配套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参照《指导意见》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进行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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