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二(行政处罚 共 36 项) | |||||||||
类别 | 序号 | 职权编码 | 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实施机构 | 实施依据 | 备注 | 对应责任事项 | 监督部门和方式 |
行政处罚 | 1 | 73214459530200001000 | 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未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2 | 73214459530200002000 | 导游、领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 责令退还,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3 | 73214459530200003000 |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4 | 7321445953020000400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2.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3.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4.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5 | 7321445953020000500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2.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3.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6 | 7321445953020000600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3.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7 | 73214459530200007000 |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时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 |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十六条: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8 | 73214459530200008000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2.拒绝履行合同的; 3.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9 | 73214459530200009000 | 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10 | 73214459530200010000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十二条第三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第二十三条: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11 | 73214459530200011000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分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12 | 73214459530200012000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三十二条: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13 | 73214459530200013000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14 | 73214459530200014000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1.《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15 | 73214459530200015000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九条: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许可的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 对旅行社作出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招徕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停业整顿期间,不影响已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履行。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16 | 73214459530200016000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17 | 7321445953020001700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2.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3.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18 | 73214459530200018000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三十条: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19 | 73214459530200019000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20 | 73214459530200020000 |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责令改正;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21 | 7321445953020002100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2.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3.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22 | 73214459530200022000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23 | 73214459530200023000 | 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向其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24 | 73214459530200024000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25 | 7321445953020002500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2.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4.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5.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
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26 | 73214459530200026000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 | 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27 | 73214459530200027000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28 | 73214459530200028000 | 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29 | 73214459530200029000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 责令改正,罚款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30 | 73214459530200030000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31 | 73214459530200031000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2.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32 | 73214459530200032000 |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2.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3.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责令改正,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33 | 73214459530200033000 | 对景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罚款 | 规划统计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
行政处罚 | 34 | 73214459530200034000 | 对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 |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 | 规划统计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
行政处罚 | 35 | 73214459530200035000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 |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行业管理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
行政处罚 | 36 | 73214459530200036000 | 景区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 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规划统计科、质量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第一百零六条: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由市县政府主管部门实施属地执法,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其中涉及吊销许可证或资质资格的行政处罚仍由发证或认定机关实施。 | 1.立案阶段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阶段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办公室,电话:33633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