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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远市乡村振兴驻县驻镇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2-14 16:22:10 来源:清远市乡村振兴局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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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清远市乡村振兴驻县驻镇驻村

  帮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党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财政局、人社局,市直各单位,中央和省驻清有关单位:

  现将《清远市乡村振兴驻县驻镇驻村帮扶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清远市委组织部    中共清远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日

  

清远市乡村振兴驻县驻镇驻村帮扶干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规范和加强我市乡村振兴驻县驻镇驻村帮扶干部管理,根据《关于做好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组团结对帮扶工作的通知》(粤农组〔2021〕5号)、《关于持续向重点村选派第一书记的通知》(粤组通〔2021〕21号)、《关于做好清远市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组团结对帮扶工作的通知》(清农组〔2021〕2号)、《关于做好乡村振兴驻县驻镇帮扶干部工作安排的通知》及《关于做好乡村振兴驻镇帮扶干部及驻村第一书记工作安排和调整部分单位帮扶点的通知》(清组通〔2021〕64号)、我市差旅管理、省内异地交流干部往返交通保障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直、省直驻清单位、清远市县两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的乡村振兴驻县工作组、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驻村第一书记等帮扶干部(以下简称为“帮扶干部”)。省直和中直驻粤机关单位、广州市派驻清远的帮扶干部可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按照各自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帮扶干部要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工作主要职责,主动作为,积极工作。

  (一)驻县帮扶工作组主要职责:

  1.抓责任落实。驻县帮扶工作组受派驻县(市、区)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协助做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要积极督促驻镇帮扶工作队与派驻镇签订帮扶工作责任书,明确帮扶目标任务、责任要求。协助制定驻镇帮镇扶村的任务清单和建设目标,建立一年一评估、五年总结验收机制。

  2.抓工作落实。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省、市的工作安排,围绕“五大振兴”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任务,着力提升当地脱贫攻坚成果水平、镇村公共基础设施水平、镇域公共服务能力、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水平,统筹推动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3.抓统筹协调。主动加强与派驻地党委政府沟通,切实做到遇事共商、问题共解,形成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强大合力。

  4.抓干部管理。做好驻镇帮扶工作队日常监督管理和纪律作风教育,及时掌握各驻镇帮扶工作队在岗履职情况,要加强督导检查,开展明察暗访,通过督进度、督成效、察责任、察作风,切实提高驻镇帮扶工作队的工作执行力和责任落实力。

  5.抓业务督导。加强业务工作指导,督促驻镇帮扶工作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驻镇工作队的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问题;每半年至少向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分别汇报一次干部管理情况和业务工作情况。

  6.抓示范带动。积极发掘乡村振兴突出范例,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推动实现县域内镇、村的全面振兴。

  (二)驻镇帮扶工作队主要职责:在派驻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本地乡村振兴工作,督促指导驻村第一书记开展工作。

  1.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及省、市的工作安排,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要将驻镇帮镇扶村行动的新举措、新发展宣传到位,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拓宽宣传阵地,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乡村振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总结驻镇帮镇扶村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并做好宣传工作;密切关注当地涉农舆情,加强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乡村振兴氛围。

  2.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协助乡镇党委深入实施基层党建三年行动计划,着力推动农村基层党建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强化乡镇党委在推进乡村振兴中的作用;积极发动更多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入乡村振兴队伍,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坚强战斗堡垒。

  3.推动建立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要求遍访所驻镇村,了解村情民意,全面摸清农村低收入人口情况,推动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主动发现、定期核查、动态调整机制;协助落实保障性政策和社会救助,分层分类及时落实帮扶政策,防止发生规模性返贫;积极统筹各类资源,在落实现有社会保障措施的基础上,强化原有的产业帮扶、就业帮扶、消费帮扶等方式,积极拓展稳定农村低收入人口增收渠道。

  4.参与镇域乡村振兴规划编制,制定帮镇扶村五年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细化帮扶措施。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充分了解镇、村“四情”信息,协助当地乡镇党委和政府科学编制镇域乡村振兴规划;协助完善镇域优势主导产业和乡村特色农产品发展计划、美丽乡镇和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计划,以及镇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升计划;根据镇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自然条件和群众需求,科学制定帮镇扶村五年、十五年规划和年度帮扶计划,并细化帮扶措施,明确帮扶责任,针对性开展帮扶工作。

  5.推动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产业发展、民生保障、基层治理、美丽镇村建设等重点工作及乡村振兴结对帮扶协议落实。协助建立健全帮扶项目与低收入群众参与挂钩机制,推动实现当地产业发展与低收入群众之间相互促进的良性利益联结机制;积极落实乡村振兴结对帮扶协议,协助培育乡村产业发展综合服务体,引导镇村积极挖掘发挥集体资源潜力发展经济,协助开展美丽乡村风貌提升行动和绿化美化亮化行动,推动镇村同治同美。

  6.指导加强资金项目和扶贫资产管理,推动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库。要摸清扶贫资产底数,协助开展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积极完善扶贫资产管理台账和制度体系,探索创新运营管护机制,完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确保扶贫资产继续发挥作用;指导镇、村加强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因地制宜开展项目谋划储备,协助做好项目遴选上报、资金安排和项目报备工作,做好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7.做好沟通联络,促进结对帮扶双方的交流合作,协调推动派出单位投入更多资源力量帮镇扶村。推动帮扶单位与所在乡镇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建立定期互访和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乡村振兴结对帮扶工作,做好帮扶单位与被帮扶乡镇的“联络员”。结合镇村发展问题和群众需求,协调派出单位资源力量,推动乡村振兴工作有效落实。

  8.协助帮扶乡镇党委、政府做好乡村振兴相关工作。

  (三)驻村第一书记主要职责:

  第一书记要总结运用抓党建促脱贫攻坚经验,深入推进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结合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等工作,从派驻村实际出发,找准工作定位,抓住主要矛盾,细化任务清单,具体指导协助本村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与村“两委”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各项任务落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做到帮办不代替、到位不越位。

  1.建强村党组织。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作用,增强村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落实推动村干部、党员深入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村党组织建设成为引领乡村振兴的坚强战斗堡垒;推动加强村“两委”班子建设,充分调动村“两委”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担当作为,深化“头雁”工程,帮助培育后备力量,发展年轻党员,吸引各类人才;推动提升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

  2.推进强村富民。重点围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做好常态化监测和精准帮扶;推动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深化农村改革、乡村建设行动等重大任务落地见效,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

  3.提升治理水平。重点围绕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乡村善治水平,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村党组织对村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全面领导,形成治理合力;推动规范村务运行,完善村民自治、村级议事决策、民主管理监督、民主协商等制度机制;推动化解各类矛盾问题,实行网格化管理和精细化服务,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4.为民办事服务。重点围绕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推动落实党的惠民政策,经常联系走访群众,参与便民利民服务,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加强对困难人群的关爱服务,经常嘘寒问暖,协调做好帮扶工作;推动各项资源向基层下沉,以党组织为主渠道落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四条突出党性教育和能力培养,帮扶干部派出前,由同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帮扶干部岗前培训,明确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掌握工作方法。市、县(市、区)每年对帮扶干部进行一次全员集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驻县工作组、驻镇工作队队长及驻村第一书记的培训由清远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具体实施,其他帮扶干部的培训由派驻地县(市、区)委组织部牵头,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具体实施。依托县、镇乡村振兴人才驿站,充分发挥乡村振兴专家服务队的作用,加强对帮扶干部的日常业务指导和培训,市农学会每年组织专家服务队与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开展对接服务活动不少于2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帮扶干部由派驻地党委政府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接受群众监督,其中,驻镇驻村干部由派驻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乡村振兴局、所驻乡镇党委政府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驻县工作组组长由派驻地党委政府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驻县工作组组员由组长、派驻地县(市、区)委组织部、乡村振兴局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省级层面统一调配的农村科技特派员、“三支一扶”人员、志愿者、金融助理等,应纳入驻镇工作队统一管理。

  第六条帮扶干部任期一般为3年,原则上中途不轮换。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派出单位提出书面请示(附调整理由相关佐证材料、拟任帮扶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报名表),报本级党委组织部审批,批复件抄送本级乡村振兴局、上级党委组织部、驻县工作组。驻县组员、驻镇驻村帮扶干部必须全脱产,原则上不担任派出单位工作,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和福利待遇不变,党组织关系转到相应的派驻县、镇、村,不占当地党组织领导职数,不参加换届选举。

  第七条  建立请示报告机制。驻村第一书记每季度要向乡镇党委、每半年向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驻镇工作队每半年向帮扶乡镇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驻县工作组和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驻县工作组每半年向市委组织部、市乡村振兴局、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严格考勤制度。驻县组员、驻镇驻村帮扶干部应做到吃住在派驻所在的县、镇、村,工作在派驻所在的县、镇、村。严格遵守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因公外出必须书面报告,因私外出必须书面请假。请销假审批权限:1.驻村帮扶干部:1天以内,由村党组织审批;2-4天,由派出单位和所驻乡镇党委审批;5天(含)以上,由派出单位和所驻县委组织部审批,报所驻乡镇党委备案。2.驻镇帮扶干部:2天以内,队员由队长审批,队长由所驻乡镇党委审批;3-4天,由派出单位和所驻乡镇党委审批;5天(含)以上,由派出单位和所驻县委组织部审批,报所驻乡镇党委备案。3.驻县组员:2天以内,由组长审批;3-4天,由派出单位审批,向驻县组长报备;5天(含)以上由派出单位和所驻县委组织部审批。请休假5天(含)以上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请休假审批表见附件1)。

  第九条  实行“召回”制度。对作风不扎实、擅自脱岗离岗、履职不力、群众意见较大的帮扶干部,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联合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驻县工作组和派出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教育后仍无改正、造成不良影响且当地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的,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责令派出单位召回并另派优秀干部。被召回的帮扶干部,当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有帮扶干部被召回的单位,当年党建考核、乡村振兴工作考核酌情扣分。

  第十条  乡镇党委每季度召开一次驻镇工作队会议,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及驻县工作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乡村振兴帮扶干部座谈会,市级组织、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每年召开一次驻县、驻镇、驻村干部代表座谈会,了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采取明察暗访、定期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帮扶干部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开展帮扶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等情况,检查并通报县、镇两级工作部署情况和协同配合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及时督促改进工作。

  第五章  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  驻县工作组要对标辖区内乡村振兴年度工作目标,每年对辖区内所有驻镇工作队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落实乡村振兴各项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与考核,并将结果反馈派出单位及所驻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作为工作队成员个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帮扶干部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所驻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以适当方式听取派出单位意见,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名额由所在县(市、区)党委根据相关规定统筹确定,比例最高不超过35%,不计入派出单位参加考核人数和优秀等次名额,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所驻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农业农村部门及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

  第十四条  期满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级的重要依据。对完成帮扶任务,通过省乡村振兴考核验收,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任职资格条件以及干部职位职数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优先提拔使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落实工作保障。

  (一)个人保障相关待遇及标准:

  1.乡镇工作补贴。驻镇、驻村帮扶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每人每月400元。所需资金由派出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

  2.工作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给予每天100元工作补贴(含现行市直差旅规定的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派出单位根据县、镇乡村振兴部门、村党组织提供的实际出勤天数证明核发,帮扶干部在县、镇、村集体饭堂就餐要自觉交纳伙食费。

  3.交通费。帮扶干部从市直单位所在地到目的地之间的往返交通费有以下三种保障方式:①单位派车的,个人不能报销交通费;②采取交通费用定额包干自行解决交通工具的方式,按照清远市乡村振兴帮扶干部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据实报销往返交通费用,报销总额不能超过定额包干标准总额上限。以上三种方式只可选其一,每月报销一次,所需资金由派出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

  4.生活保障。派出单位要为帮扶干部解决住宿问题,提供被褥、床铺、热水器、空调等必备生活物品。

  5.办公保障。派出单位要为帮扶干部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驻县工作组下乡工作用车由当地党委政府统筹安排,驻镇工作队下乡工作用车由当地党委政府、组团结对帮扶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统筹安排。

  6.人身保险、体检及其他。派出单位应为驻镇帮扶工作人员每年安排一次体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年),派驻期间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所需资金由派出单位在公用经费列支。帮扶干部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节假日加班的,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适当安排调休或轮休。

  以上标准为清远市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上级驻清相关单位选派的帮扶干部个人待遇标准。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选派的帮扶干部相关待遇标准并抓好落实。

  (二)工作经费及标准:

  驻县帮扶工作组每年安排工作经费10万元;清远市自行帮扶的16个镇的驻镇帮扶工作队每年安排工作经费5万元,驻镇工作经费适当向重点村倾斜,保障驻村第一书记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可根据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需要,从帮扶资金中适当安排部分作为驻镇帮镇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的补充,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财政安排到该镇帮扶资金的1%,驻镇帮扶村工作队工作经费控制在总数在20万元以内(含市级安排的驻镇工作经费5万元)。以上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日常办公、学习培训、走访调研、会议、交通、宣传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接待和购买礼品酒水,帮扶干部要按有关规定据实报销,设立专账,专款专用。

  (三)有关要求

  1.县镇两级党委政府和派出单位要关心支持帮扶干部,保障挂任干部参加会议、文件阅办、研究工作、督导调研等政治待遇,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农办和乡镇党委负责同志要经常与帮扶干部谈心谈话,派出单位要加强联系,了解思想动态,激励担当作为,为帮扶干部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各派出单位要每月按时发放各类补贴,严格按规定核销各类票据。购置办公设施要根据规定核定办理,并录入单位资产账户,帮扶工作结束后,应收回所购置设施。

  3.本办法明确的清远市本级选派的帮扶干部相关待遇,从2021年7月起执行,按照帮扶干部实际派驻时间计算,之前发放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多退少补。

  第十本办法试行一年,试行后继续完善实施。

  

  附件1:清远市乡村振兴帮扶干部请休假审批表.doc    

  附件2:清远市乡村振兴帮扶干部乘用非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费定额包干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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