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简介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清远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正科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
一、主要承担的工作任务:
1.依法调解和仲裁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指导和协调各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2.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组织拟订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工作制度和仲裁规则;
3.组织仲裁庭工作,承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办事指南(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业务)
(一)申请条件: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日知其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本委管辖范围:
(1)市属、中央、部队驻清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市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本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申请材料:
1.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需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申请书及证据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须注明)。
2.其他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
(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如委托代理人为仲裁,须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
(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
(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
(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争议发生时起→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成功→结案/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争议发生时起→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功→(一年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受理→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组成仲裁庭→答辩→结案/若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争议发生时起→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功→(一年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受理→说明理由。
由争议发生时起到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时效在一年内,由申请仲裁到结案时间45日内(案情复杂可延期15日),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不收费。
(五)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3—3866804
地 址: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四楼
附:仲裁申请书样式
仲裁申请书(A4纸)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民 族: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职 务:
住所: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2.
3....
事实和理由: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1.《仲裁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 份。
申请人:
二O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