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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发的非涉密公文类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具体参照《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通过清远市政府门户网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频道公开。

  清远市政府门户网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频道(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gjj/)开设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引导,查找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中心受理依申请公开的工作机构为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详细地址:清远市北江二路5号财政大楼四楼。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63-3877312,邮政编码:511518。      

  (二)受理方式

  向本中心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下载本指南附件,复制有效。

  1.网上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录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s://ysqgk.gd.gov.cn/763394/choice)填写依申请公开表格。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书面申请。

  (1)信函提交。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以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当场提交。申请人可以到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现场提交书面申请。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本中心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1.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同时,将按规定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2.登记。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

  3.答复。本中心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本中心将按照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部分的信息内容;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属于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本中心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附件: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