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13〕4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源潭物流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的建设步伐,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如要转型,须按源潭物流园区规划执行。如转型为仓储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将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用途栏目调整为“仓储用地”,不视作土地用途改变;如转型后为商业服务用地的,可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在补缴土地价款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用途改变手续,应补缴土地价款=(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工业用地剩余土地价格)×50%。
(二)政府储备土地出让用于物流业仓储用地的,对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用地,且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经市发改部门确认后,其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用于物流业商业服务用地的,出让底价以基准地价确定。
(三)对源潭物流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企业已支付征地补偿款并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如企业用于发展物流业,则按土地优惠政策(二)执行,政府按相关规划逐步安排解决土地使用权。如企业不愿转型发展物流业,政府将按照所属企业在获得该地块时实际所投资金,经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计回银行同期利息,另每亩补偿2万元人民币后进行收储。
(四)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商业服务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的物流企业,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继承。
二、财政奖励政策
(一)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
(二)凡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30%以上的,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鼓励物流企业争先创优。对园区内首次通过国家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园区内新获得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称号的物流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五)对源潭物流园区当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物流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六)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总部到园区建设。对符合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物流企业,按清远市政府《关于鼓励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给予奖励。
(七)如物流企业享有我市多个奖励政策,以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
三、收费减免政策
(一)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按附件规定实行优惠收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附件规定优惠收费。
(三)收费单位必须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方可向企业收费。
(四)依法保障园区内一切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经营活动,任何组织、企业不得在园区内进行违反规定的收费及摊派。
四、用水、电、气优惠政策
凡园区内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水、用气价格按最低类别价格收费,用电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
五、融资优惠政策
各类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在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上给予政策倾斜。实行简化贷款流程、下浮贷款利率、减收保险费用等优惠。
六、生活服务政策
(一)园区物流企业的员工家属子女入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市区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引进物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其配偶可随调,父母、子女可随迁。配偶已就业,需随调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解决就业问题。其随迁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同等待遇。其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三)鼓励人才集中的物流企业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自建“人才公寓”,允许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在其总用地面积中安排7%作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含“人才公寓”、“员工村”),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享受本规定有关规费的优惠。用于出租的“人才公寓”、“员工村”建设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纳入市区公租房统一管理,优先解决园区员工住房需求。
(四)完善物流园区公共生活配套设施,逐步建立园区职工子弟学校、休闲公园、商业中心等。
七、附则
(一)对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统一由园区管理部门(未建立前,由源潭镇政府负责管理)进行全方位服务。物流企业需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的,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由园区管理部门代为办理。
(二)物流企业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和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继续享受本优惠政策,已领取的奖励金一律予以收缴。
(三)本政策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四)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附件: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规费优惠项目明细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规费优惠项目明细表
序号 |
部 门 |
项目名称 |
规费属性 |
收费标准 |
减免优惠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公安 |
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 |
20元/卡 |
免收 |
首次领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不得收费(粤价函〔2010〕6号)。 |
2 |
消防 |
消防安全培训费 |
强制性培训 |
详见标准 |
免收 |
清市价函〔2002〕4号。 |
3 |
安监 |
化学危险品 经营许可证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免收 |
价费字〔1992〕104号。 |
4 |
卫生 |
1.卫生监测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收费标准75%收回成本 |
粤价函〔2012〕1061号。 |
5 |
2.健康证及体检收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健康证免收,体检费按收费标准75%收回成本 |
| |
6 |
国土 资源 |
1.征地管理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市权限收取部分免收 |
粤价〔2001〕323号。 |
7 |
2.土地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 |
|
|
粤价〔2001〕264号。 | |
8 |
①精装本 |
行政事业性 |
20元/证 |
免收 | ||
9 |
②简装本 |
行政事业性 |
5元/证 |
免收 | ||
10 |
3.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 |
11 |
4.土地出让金 |
财政性资金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 |
12 |
测绘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
|
13 |
环保 |
1.超标排污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财综〔2003〕38号。 |
14 |
2.环境监测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函〔1996〕64号。 | |
15 |
环境影响评估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下限标准50%收费 |
计价格〔2002〕125号、粤价〔2002〕89号。 |
16 |
土地 交易所 |
土地交易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2002〕36号。 |
17 |
地产评估机构 |
土地评估收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
计价格〔1994〕2017号。 |
18 |
林业 |
义务植树绿化费 |
行政事业性 |
15元/人/年 |
免收 |
清市价〔2008〕19号。 |
19 |
房管 |
1.土地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 |
|
|
国土(籍)字〔1990〕93号。 |
20 |
①土地权属调查、土籍测绘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
21 |
②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
免收 | ||||
22 |
2.房屋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 |
|
|
发改价格〔2008〕924号。 | |
23 |
①住房登记 |
行政事业性 |
80元/件(套)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
24 |
②非住房登记 |
行政事业性 |
550元/件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
25 |
3.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2004〕167号。 | |
26 |
4.测绘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发改价格〔2004〕3031号、粤价〔2007〕193号。 | |
27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
1.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2004〕194号、粤价〔2005〕24号、粤价〔2012〕288号。 |
28 |
2.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
行政事业性 |
9元/人/月 |
免收 |
粤财综〔2012〕286号。 | |
29 |
3.劳动合同文本费 |
行政事业性 |
1.5元/套 |
免收 |
粤价函〔1996〕379号。 | |
30 |
人防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免收 |
清府〔2013〕14号。 |
31 |
散装水泥管理办 |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
政府性基金 |
3元/吨 |
免收 |
|
32 |
水务 |
1.水资源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粤价〔2009〕62号。 |
33 |
2.堤围防护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粤价〔2009〕213号、清市价〔2012〕239号。 | |
34 |
3.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粤价〔2000〕160号、清府〔2000〕134号。 | |
35 |
4.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粤府〔1995〕95号、清市水电字〔1996〕28号。 | |
36 |
5.城市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清市价〔2009〕117号。 | |
37 |
无线电管理处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 |
38 |
司法 |
1.公证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2000〕150号。 |
39 |
2.律师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2006〕298号。 | |
40 |
法院 |
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1998〕314号。 |
41 |
仲裁 委员会 |
仲裁收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国办发〔1995〕44号。 |
42 |
会计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
中介服务收费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2012〕59号、粤价〔2011〕313号。 |
43 |
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监理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
发改价格〔2007〕670号。 |
44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交易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
清市价〔2012〕20号。 |
45 |
资产评估机构 |
资产评估收费 |
中介服务收费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2010〕142号。 |
46 |
房产评估机构 |
房产评估收费 |
中介服务收费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1995〕362号、计价格〔1995〕971号。 |
47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75%收费 |
粤价函〔2008〕77号、粤价函〔2004〕428号、 计价格〔2002〕10号、粤价〔2002〕97号。 |
48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
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函〔2011〕742号。 |
49 |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
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费 |
经营服务性 |
不超过工程勘察设计费的6.5%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2011〕88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 |
50 |
土地交易中心 |
1.地产咨询服务 |
中介服务收费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1998〕167号。 |
51 |
2.地产代理服务 | |||||
52 |
3.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
清市价〔2002〕323号、粤价函〔2004〕345号、 粤价〔2002〕36号。 | ||||
53 |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
1.职业介绍服务 |
中介服务收费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
清市价〔2002〕46号。 |
54 |
2.职业指导 | |||||
55 |
3.技术管理人员交流引进服务 | |||||
56 |
4.劳动事务代理服务 | |||||
57 |
5.其他服务 | |||||
58 |
6.劳动争议协调、仲裁代理 | |||||
59 |
7.代办工作事故申报处理 | |||||
60 |
8.劳动保障顾问服务、常年咨询服务 | |||||
61 |
规划 |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府性基金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粤价〔2003〕160号、粤价〔2009〕151号(涉及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粤价〔2009〕272号。 |
62 |
2.规划信息技术服务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
粤价〔2003〕208号。 | |
63 |
城市综合管理 |
1.清洁卫生服务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清府办〔1997〕28号、清市价字〔1996〕143号。 |
64 |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清市价〔2008〕35号。 | ||||
65 |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免收 |
粤价〔1996〕104号。 | |
66 |
工商 |
1.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免收(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财综〔2012〕97号。 |
67 |
2.年度检验 | |||||
68 |
3.补(换)领证、照及副本补(换)证、照 | |||||
69 |
4.领取证、照副本 | |||||
70 |
药品 监督 |
1.GMP认证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计价格〔2001〕904号。 |
71 |
2.药品检验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免收 |
发改价格〔2003〕213号、粤价〔2003〕185号。 | |
72 |
3.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粤价〔2006〕629号。 | |
73 |
4.资格证书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免收 |
粤价〔1998〕496号、计价费〔1998〕1060号。 | |
74 |
进出口检验检疫 |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收费 |
发改价格〔2003〕2375号、财综〔2011〕42号、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
75 |
防雷设施检测所 |
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80%收费 |
粤价函〔2004〕409号。 |
76 |
质量技术监督 |
1.产品质量认证费(产品检验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免收 |
粤价〔1999〕350号、计价格〔1999〕1610号。 |
77 |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80%收费 |
价费字〔1992〕496号、粤价〔2002〕170号、粤价〔2002〕228号、清发〔2008〕19号。 | |
78 |
3.计量检定收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80%收费 |
粤价函〔2004〕34号、清发〔2008〕19号。 | |
79 |
4.计量标准考核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50%收费 |
粤价〔2008〕61号、发改价格〔2008〕74号。 | |
80 |
5.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
行政事业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80%收费 |
粤价〔2009〕272号、粤价费(1)字〔1994〕106号、计价格〔1995〕339号、清发〔2008〕19号、清府函〔2009〕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