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7299674/2014-00155 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4-05-21
名称: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号: 清府办〔2013〕43号 发布日期: 2014-05-21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21  浏览次数:-
( )

清府办〔2013〕43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

源潭物流园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的建设步伐,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一)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如要转型,须按源潭物流园区规划执行。如转型为仓储用地的,市国土资源局可直接将土地使用证中土地用途栏目调整为“仓储用地”,不视作土地用途改变;如转型后为商业服务用地的,可按“三旧”改造相关政策在补缴土地价款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办理用途改变手续,应补缴土地价款=(新规划设计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工业用地剩余土地价格)×50%。

(二)政府储备土地出让用于物流业仓储用地的,对属于《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用地,且项目用地的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经市发改部门确认后,其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用于物流业商业服务用地的,出让底价以基准地价确定。

(三)对源潭物流园区规划区域内的企业已支付征地补偿款并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如企业用于发展物流业,则按土地优惠政策(二)执行,政府按相关规划逐步安排解决土地使用权。如企业不愿转型发展物流业,政府将按照所属企业在获得该地块时实际所投资金,经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定,计回银行同期利息,另每亩补偿2万元人民币后进行收储。

(四)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商业服务用地最高年限为4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的物流企业,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继承。

二、财政奖励政策

(一)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

(二)凡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30%以上的,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三)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鼓励物流企业争先创优。对园区内首次通过国家3A、4A、5A级评估的物流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2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园区内新获得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称号的物流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五)对源潭物流园区当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物流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六)鼓励国内外物流企业总部到园区建设。对符合清远市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物流企业,按清远市政府《关于鼓励清远市总部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给予奖励。

(七)如物流企业享有我市多个奖励政策,以该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奖励依据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次”的原则予以奖励。

三、收费减免政策

(一)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按附件规定实行优惠收费。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附件规定优惠收费。

(三)收费单位必须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方可向企业收费。

(四)依法保障园区内一切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经营活动,任何组织、企业不得在园区内进行违反规定的收费及摊派。

四、用水、电、气优惠政策

凡园区内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用水、用气价格按最低类别价格收费,用电实行与工业用电同价。

五、融资优惠政策

各类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在信用评级和授信额度上给予政策倾斜。实行简化贷款流程、下浮贷款利率、减收保险费用等优惠。

六、生活服务政策

(一)园区物流企业的员工家属子女入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市区居民同等的待遇。

(二)引进物流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技能人才,其配偶可随调,父母、子女可随迁。配偶已就业,需随调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解决就业问题。其随迁子女按就近从优原则,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享受本行政区域学生就读同等待遇。其人事关系、档案委托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代理机构代其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本人负责。

(三)鼓励人才集中的物流企业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租售结合”的方式自建“人才公寓”,允许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在其总用地面积中安排7%作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含“人才公寓”、“员工村”),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享受本规定有关规费的优惠。用于出租的“人才公寓”、“员工村”建设享受公租房建设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纳入市区公租房统一管理,优先解决园区员工住房需求。

(四)完善物流园区公共生活配套设施,逐步建立园区职工子弟学校、休闲公园、商业中心等。

七、附则 

(一)对进入园区的物流企业统一由园区管理部门(未建立前,由源潭镇政府负责管理)进行全方位服务。物流企业需办理各类行政审批手续的,企业提供申报材料由园区管理部门代为办理。

(二)物流企业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和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继续享受本优惠政策,已领取的奖励金一律予以收缴。

(三)本政策由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四)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截止。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内容,按照省内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附件: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规费优惠项目明细表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7日

附件

清远市源潭物流园区规费优惠项目明细表

序号

部  门

项目名称

规费属性

收费标准

减免优惠标准

收费依据

1

公安

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

20元/卡

免收

首次领证和办理居住证延期不得收费(粤价函20106号)。

2

消防

消防安全培训费

强制性培训

详见标准

免收

清市价函20024号。

3

安监

化学危险品

经营许可证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免收

价费字1992104号。

4

卫生

1卫生监测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收费标准75%收回成本

粤价函20121061号。

5

2健康证及体检收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健康证免收体检费按收费标准75%收回成本

6

国土

资源

1征地管理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市权限收取部分免收

粤价2001323号。

7

2土地证书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

粤价2001264号。

8

①精装本

行政事业性

20元/证

免收

9

②简装本

行政事业性

5元/证

免收

10

3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11

4土地出让金

财政性资金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12

测绘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13

环保

1超标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减半收费

财综200338号。

14

2环境监测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函199664号。

15

环境影响评估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下限标准50%收费

计价格2002125号、粤价200289号。

16

土地

交易所

土地交易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200236号。

17

地产评估机构

土地评估收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计价格19942017号。

18

林业

义务植树绿化费

行政事业性

15元/人/年

免收

清市价200819号。

19

房管

1土地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

国土(籍)字199093号。

20

①土地权属调查、土籍测绘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减半收费

21

②土地注册登记、发证

免收

22

2房屋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

发改价格2008924号。

23

①住房登记

行政事业性

80元/件(套)

按标准减半收费

24

②非住房登记

行政事业性

550元/件

按标准减半收费

25

3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2004167号。

26

4测绘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减半收费

发改价格20043031号、粤价2007193号。

27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人才交流服务收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2004194号、粤价200524号、粤价2012288号。

28

2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

行政事业性

9元/人/月

免收

粤财综2012286号。

29

3劳动合同文本费

行政事业性

1.5元/套

免收

粤价函1996379号。

30

人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免收

清府2013〕14号。

31

散装水泥管理办

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政府性基金

3元/吨

免收

32

1水资源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粤价200962号。

33

2堤围防护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粤价2009213号、清市价2012239号。

34

3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粤价2000160号、清府2000134号。

35

4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粤府199595号、清市水电字199628号。

36

5.城市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清市价2009117号。

37

无线电管理处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减半收费

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

38

司法

1公证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2000150号。

39

2律师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2006298号。

40

法院

诉讼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1998314号。

41

仲裁

委员会

仲裁收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国办发199544号。

42

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

中介服务收费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201259号、粤价2011313号。

43

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发改价格2007670号。

44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清市价2012〕20号。

45

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收费

中介服务收费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2010142号。

46

房产评估机构

房产评估收费

中介服务收费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1995362号、计价格1995971号。

47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75%收费

粤价函200877号、粤价函2004〕428号、

计价格2002〕10号、粤价200297号。

48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

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函2011742号。

49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

施工图设计

文件审查费

经营服务性

不超过工程勘察设计费的6.5%

按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2011〕88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

50

土地交易中心

1地产咨询服务

中介服务收费

详见标准

按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1998167号。

51

2地产代理服务

52

3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清市价2002〕323号、粤价函2004〕345号、

粤价200236号。

53

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1职业介绍服务

中介服务收费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清市价200246号。

54

2职业指导

55

3技术管理人员交流引进服务

56

4劳动事务代理服务

57

5其他服务

58

6劳动争议协调、仲裁代理

59

7代办工作事故申报处理

60

8劳动保障顾问服务、常年咨询服务

61

规划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政府性基金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粤价2003〕160号、粤价2009〕151号(涉及省级产业转移园企业免缴)、粤价2009272号。

62

2规划信息技术服务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收费

粤价2003208号。

63

城市综合管理

1清洁卫生服务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清府办199728号、清市价字1996143号。

64

2.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清市价200835号。

65

3.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免收

粤价1996104号。

66

工商

1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免收(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粤价费(1)字1993112号、

财综201297号。

67

2年度检验

68

3补(换)领证、照及副本补(换)证、照

69

4领取证、照副本

70

药品

监督

1GMP认证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计价格2001904号。

71

2药品检验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免收

发改价格2003213号、粤价2003185号。

72

3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粤价2006629号。

73

4资格证书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免收

粤价1998496号、计价费19981060号。

74

进出口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收费

发改价格20032375号、财综201142号、

发改价格20123882号。

75

防雷设施检测所

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80%收费

粤价函2004409号。

76

质量技术监督

1产品质量认证费(产品检验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免收

粤价1999350号、计价格19991610号。

77

2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80%收费

价费字1992496号、粤价2002170号、粤价2002228号、清发200819号。

78

3计量检定收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80%收费

粤价函200434号、清发200819号。

79

4计量标准考核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50%收费

粤价200861号、发改价格200874号。

80

5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80%收费

粤价2009272号、粤价费(1)字1994106号、计价格1995339号、清发200819号、清府函2009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