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刘女士
留言日期:
2024-04-09
主题:
关于电动车小区外停放搭建雨棚的相关事宜
内容:
目前根据消防法,小区的电动车都已搬出小区,放置于小区外大门两侧,因小区内没有那么大的空间在小区内建设停车位置,所以只能在小区外停放。小区电动车比较多,现在又进入汛期,下雨天更多,大门外的充电桩也没有雨棚,那么大量的电动车放在一起,且存在淋雨充电,是否也一样有安全隐患?我们想建一个雨棚。 但是个人和物业都问过很多部门,说没有权限批复小区搭建雨棚,有的部门说只有执法权,那么到底是哪个部门有这个话语权可以批复小区外公共区域(不占用人行道和车道)搭建雨棚的申请?如果以前没有相关部门处理,是否可以专门委派一个部门处理?另外可否在办理时能同时征求各部门的意见?城管部门、自然自然局相关部门、住建局、消防安监部门等等,只要是有权利管的,都通知到,这样能不能快点搞定?迫切需要在小区大门外搭建雨棚,小民的一台电动车也是我家的重要资产,不想风吹日晒雨淋的早早报废。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4-04-10
答复时间:
2024-04-24
答复单位:
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答复内容: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2024-04-24 09:20
...

刘女士:

您好!您通过政府信箱转达关于电动车小区外停放搭建雨棚的相关事宜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继续深化若干规划用地改革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20〕552 号),在原有用地红线范围内布局停车设施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根据《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配套建设或者缺少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住宅小区,可以利用公共区域、自行车库、露天停车位等增建、改建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防火要求的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如利用小区内公共区域改建充电棚的,须满足物业管理及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要求。

三、根据《清远市区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规定,“退让道路红线用地内除规划允许设置的绿化小品外,不得建设其他建(构)筑物”。因此,搭建的电动车充电棚不得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范围内设置。

综上,小区范围内如需搭建电动车充电棚(遮雨棚)应在小区内选址建设。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清城分局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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