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定点门诊的问题,(一)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普通门诊定点原则上一年一定,每年的10-12月可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下一年度变更手续,未按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下一年度默认上一年度选点机构。参保人确因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工作单位流动或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情形需要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需携带相关证明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中途变更手续,并从变更次月起生效。
清远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可在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门诊选点,不设起付标准,不设年度支付限额,自行到非本人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如您母亲符合门诊特定病种的申请条件,可到广东省内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特定病种认定,认定后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特病种“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为1000元,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按本地住院标准(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报销。参保人门特病种年度总限额用完后,仍可按规定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
我局工作人员已于2025年1月23日致电您解释,您表示已知悉。
回复单位:清远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