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laojia
留言日期:
2021-03-08
主题:
关于三旧改造问题咨询
内容:
尊敬的领导: 关于《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府办函【2019】111号文件中,咨询以下内容: 问题一: 针对旧城镇改造项目,文件第九章第二十四条第(二)点提到“旧城镇由单一主体实施改造项目,通过公开方式选取评估机构评估土地市场价。 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的20%收取”。 问:以旧城镇由单一主体实施改造的项目,在计算协议土地出让金时,明确是不需要考虑原权利人土地性质是划拨或者是出让的问题。 问题二: 旧城镇项目的权属复杂,签约进度缓慢,企业是否可以将已签订拆补协议的产权证办理过户或者合证手续,在办理过户或合证手续过程中,是否需要考虑划拨转出让补缴费用?如果是,按照什么政策标准执行? 非常感谢政府可以提供一个政务平台,供我们咨询业务。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1-03-08
答复时间:
2021-03-12
答复单位: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答复内容:

1、关于旧城镇改造出让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的20%收取,与土地是否划拨无关。而改造主体与原权属人的补偿问题则与土地性质是划拨或者是出让有关,具体补偿方案,由改造主体与原权属人协商,但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

2、根据“三旧”改造相关规定,对于“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或者地上建筑物涉及不同权利人的,可通过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等方式,将房地产的权益转移到单一改造主体,在完成上盖物拆除后再注销原有不动产权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与单一改造主体签订出让合同,无需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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