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引导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规范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文件规定和要求,我市于2018年4月17日印发实施《清远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清府〔2018〕24号)(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五年,现即将届满。为持续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拟将《办法》延长有效期3年,即至2026年4月17日。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时间从2023年1月 31 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3种渠道向清远市民政局反馈:
一、致电或传真至市民政局,联系人:张科明,联系电话:0763-3376539(含传真)。
二、写信邮寄至:北江二路林业大厦清远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和儿童福利科,邮编:511518。
三、发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878542883@qq.com 。
特此公告。
附件:《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民政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