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财、物的流动性明显加快,社会治安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重点要害单位和机动车、商铺、住宅等已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主要对象,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目前已呈现出智能化、多样化的特点,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协.为此,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提高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各级政府领导必须有与时俱进的思想,在观念上必须做到由过去的人防_物防到现代技防的转变,重视本辖区内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把扶拥护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动员和发展更多的单位和群没安采。使用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减少各种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二、市直各单位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及实施办法,提高干部职工的技防意识.符合《条例》第六条装见技防系统的单位要认真进行研究并提出本单位的落实意见,切实做好技防工作。
三、各级公安机关应主动配合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安全技术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全民的安全技术防范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安排一定的节目时间宣传《条例》和报道有关技防工作动态.
四、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和部位,必须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具体装置时间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今年12月 30日前为宣传发动和提高认识阶段.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在此阶段向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申报安装.第二阶段,2003年1月 1日以后为正式安装阶段.逾期不按规定装置又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照《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处罚、对一些已安装了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的单位,可根据不同分况采取以下的处理办法:(一)对已安装技防系统且投资较大,设备性能较先进,且能正常使用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重新确认后,可以继续使用。报警装置未并入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网络系统的要
重新并入。
(二)对虽已安装技防设备,但设备落后、性能较差的,要进行设备更新或重新装置。被确定为此类情况的单位,按照第二阶段的时间进行.
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公安、质监、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公安、质监、工商、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协调,对技防产品和技防工程的监督管理进行不定期的联合执法活动,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二)对从事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技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工商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的申领、年检、换证、变更时,应验明其申请是否已征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同意,否则不得给予办理。
(三)对无证或超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技防产品或承接技防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开展查处工作,必要时可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查处.
(四)质监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质量检查,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假冒伪劣技防产品和不合格工程的出现,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装置技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将技防系统的建设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公安、建设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公安机关负责技防系统设计方案的审核和技防系统的竣工验收。技防系统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
(六)机动车、私营企业、商店(铺)、社区、住宅等应根据安全需要装置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和技防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