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办〔2007〕93号

 

转发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公安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

 

(市公安局)

 

近年来,我市举办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商贸洽谈、文化体育等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数量不断增多。规模逐渐扩大,规格不断提升。这些大型群众性活动,已成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

我市各级公安机关历来重视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政府举办的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积极参与,落实安全措施,派出充足的警力维护治安秩序,以确保安全。但在近年举办的各类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中,发现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隐患:一是部份主办单位重经济效益与活动成效、轻安全管理,部分单位将举办大型活动作为获取经济利益,只关心效益与成效,对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导致举办的大型活动安全隐患突出。二是主办单位不落实自身的责任,在活动中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保卫的责任,将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全部推给公安机关承担,加重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三是不按规定申报。一些单位“商业行为政府化”,通过以政府部门名义主办,使商业活动变成招商引资、扩大知名度的任务,有些活动在举办前的2至3天才通知公安机关参加安全保卫工作,不按规定覆行报审报批手续。四是不落实整改措施。有些活动主办单位往往认为公安机关要求太高,有些甚至是苛刻,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不重视,对整改措施不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建设,杜绝在各类大型群众活动中出现群死群伤的事故,确保安全,特提出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工作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政府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公安、消防部门和经常主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约宣传、文化体育等部门,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活动,明确《条例》的管辖范围、安全责任、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原则,全面提高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健全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行政许可制度。

    (一)按照《条例》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办大型群众活动,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地级市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主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举办活动日20天前向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主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的条件以及活动的场所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并在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昨日内决定是否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承办各类大型群体性活动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通知属地公安局,市、县(市、区)公安局根据人民政府的布置,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抽调足够的警力参加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保工作措施,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

    三、贯彻“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群众性活动的单位负责人是安全责任人。承办单位要按照《条例》第六、七、八条的规定,组织人员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配备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员和工作人员,落实安全工作措施。

    四、法人及其他组织承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包括体育比赛、演唱会、音乐会、展览、展销会、商品(品牌)推介会、彩票销售等属于经营性商业活动的,其聘请的保安人员,必须符合《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承办单位须按《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第九、第十一条规定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和安全工作责任。公安机关要按照《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加强安保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承办单位落实各项安保工作措施。

    五、对经公安机关审核许可,但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群众性活动规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