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不超过23周岁的男性青年,都应当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以及市兵役机关的统一安排,今年,我市兵役登记工作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登记对象是户籍在本市的1986年1月1日至1990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所有男性公民。
登记地点为适龄青年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兵役登记站。
登记方法是:凡应该依法进行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按照本镇(街)通知,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到指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本人因工作、学习或生活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亲自前往登记的,可以书面委托亲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代为登记。由于人户分离不能接到通知或因其他原因不能联系到的适龄青年,请知情者代为转告。
注意事项:兵役登记是国家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后备力量数质量情况的年度例行性工作,按时参加兵役登记,是每个适龄青年应尽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兵役登记是确定适龄青年在当年是否免征、缓征、应征服兵役的重要环节。参加兵役登记不等于参军服役,只有满足当年征兵条件,经过相应的政审、体检合格后,再经县以上兵役机关批准才能服兵役。适龄青年必须自觉参加登记,在履行兵役登记手续时应当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实情或者弄虚作假。变更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单位的,应当及时到兵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对无故不参加兵役登记或逃避兵役登记的人员,兵役机关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广东省征兵工作规定》给予处罚。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支持和鼓励适龄青年、并为适龄青年参加兵役登记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挠和妨碍兵役登记工作正常开展,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