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清远市财政局->办事指南  
      字体:
住房公积金办理须知
2008-09-18
一、注意 事项
(一) 个人申请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手续时,必须提供本表相应要求提
交材料的原件(备查)和复印件一份。
(二) 所提交的资料复印件,均以A4纸规格提供。
(三) 已缴存公积金的,需满一年期后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 一次性付款购房的只能提取一次,额度不可超过房屋总价;办理  
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但只可提取一年的还款额度。  
(五) 提前还款者,请在三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  
(六) 因贷款利率经常调整,在此不便列出,请谅解!如有需要的请咨
询本中心:联系电话:0763-3877332   0763-3877290
二、提取、退款
编号 条 件 提供材料
(一) 提取公积金还购房按揭贷款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
3、借款合同
4、《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5、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折(自行到银行打出存折余额
6、还贷款存折或信用卡(至少将近三期还贷明细打印)
(二) 提取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
3、购房合同或拆迁产房权安置协议书等材料或房地
产权证
4、《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5、已付购房完税发票、收据
6、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折(自行到银行打出存折余额)
(三) 提取公积金建造自住住房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
3、市、县(区)建设部门同意建造的批复、建设
用地许可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等
4、《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5、属于合作建房的,需提供合作建房合同
6、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折(自行到银行打出存折余额)
(四) 提取公积金翻建自住住房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
3、市、县(区)建设部门同意翻建的批复、建设
用地许可证、施工执照、施工合同、原房地产权证等
4、《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及《工程结算发票》
5、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折(自行到银行打出存折余额
(五) 提取公积金大修自住住房 1、个人申请书
2、个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结婚证
3、《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4、个人公积金专用存折(自行到银行打出存折余额
5、提供原房地产证、市、县(区)房管部门关于房
屋应该大修的安全鉴定报告及有关材料、施工执照、
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发票,业主委员会关于大修决议
大修费用的分摊决算报告等
(六) 退休退款 1、个人申请书
2、离退休证
3、《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4、《减少变更表》(原单位)
(七) 死亡退款 1、家属书面申请书(单位加意见并盖章)及身份证
2、医院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3、《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4、《减少变更表》(原单位)
(八) 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 1、个人申请书
2、调令或派出所开出的“户口迁出证明”
3、《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4、《减少变更表》(原单位)
5、调入单位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缴交制度的证明
三、转移公积金
(一) 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 1、个人书面申请及身份证
2、调令或派出所开出的“户口迁出证明”
3、《转移通知书》
4、《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5、《减少变更表》(原单位)
编号 条 件 提供材料
(二) 市内转移 1、身份证
2、调令
3、《转移通知书》、《支取申请凭证》(单位或中心索取)
4、《增加变更表》(调入单位)
5、《减少变更表》(调出单位)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 购买一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2、贷款人书面申请
3、单位出具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和申请人连续一
年按时、足额缴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
4、符合规定的《住房购买合同》
5、市直:已付(20万元以内贷款)30%的首期收据,已
付40%的首期收据(20万元以上,30万内的贷款)
   各县(市、区):已付(15万元以内贷款)30%的首期收
据,已付40%的首期收据(15万元以上,20万内的贷款)
6、抵押物或质押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
抵押或质押的证明,保证人身份证和书面担保文件或书
面担保文件或资信证明
7、放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指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申请书,委托放款通知书)
(二) 购买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人书面申请
2、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单位出具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和申请人连续一
年按时、足额缴缴交住房公积金证明
4、市直:已付(20万元以内贷款)40%的首期收据,已
付50%的首期收据(20万元以上,30万内的贷款)
   各县(市、区):已付(15万元以内贷款)40%的首期
收据,已付50%的首期收据(15万元以上,20万内的贷款)
5、房地产权证
6、符合规定的《住房购买合同》
7、房地产价格评估综合报告书
8、抵押物或质押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
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委托银行指定的评估所),保证
人身份证和书面担保文件或书面担保文件或资信证明
9、放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指住房公积金个
人住房贷款申请书,委托放款通知书)
五、个人公积金封存
职工户口在本市范围内:
1 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 职工停薪留职;
3 职工辞职;
4 职工因长期病假、领养婴儿假、下岗而领取折扣工资的,本人提出
  停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的。
5 职工旷工、劳动收容停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有职工发生上述情况时,应当月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封存手续
   
六、缴存公积金
1 按照清远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比例缴存(包括中央直属、省直等
  直属单位均按本办法执行)每年请留意中心的发文。
2 凡单位和个人缴交比例12%内和缴交基数不超过在岗职工上一年
  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三倍的均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凡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
  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各县(市、区)管理部电话:  
清城:3939963     清新:5818787
英德:2235909     佛冈:4296313
阳山:7804822     连南:8679122
连山:8738831     连州:6678821

 
 
 
 
 
     
附   件:
 ·
相关文章:
关 闭】 【打印
     
 


联糸我们 | 设为首页 | 收藏网址 | 站点地图

清远市财政局版权所有    清远市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