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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审核中心办事程序
2008-09-18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及省、市等有关规定,接受我中心审核项目的建设单位须按如下规定提供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一)工程预算审核:

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2、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3、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4、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文件;

5、工程量计算书;

6、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7、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

8、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9、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它相关资料;

10、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工程结算审核:

1、上述第一点要求提供的资料;

2、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

3、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

4、项目竣工验收签证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

5、付款资料(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6、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材料报批单;

7、隐蔽工程有效资料;

8、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

9、现场有效签证资料;

10、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

11、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12、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差价计算书及计费程序等);

13、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工程造价核对:

1、根据送审的工程资料、工程相应的标准定额以及有关省市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核;;

2、对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可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和核实;

3、审核初步结果出来后,审核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三方核对。

(四)出具定案书:

1、三方核对达成一致后,审核方出具定案书;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双方检查核定定案无误后,在定案书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3、工程审核定案书在审核方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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