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及省、市等有关规定,接受我中心审核项目的建设单位须按如下规定提供资料,并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一)工程预算审核:
1、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等有关文件;
2、初步设计资料、概算资料及招标文件;
3、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
4、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招标答(释)疑文件;
5、工程量计算书;
6、人工机械材料分析表、钢筋耗用量实抽表;
7、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名称、价格表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定额;
8、施工组织设计及说明;
9、编制工程预算(标底)的其它相关资料;
10、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二)工程结算审核:
1、上述第一点要求提供的资料;
2、中标通知书,评标记录;
3、工程承发包合同、协议;
4、项目竣工验收签证和竣工图或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和竣工图;
5、付款资料(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6、工程变更签证资料、材料报批单;
7、隐蔽工程有效资料;
8、设计单位发出的设计修改及补充通知书(文字及图纸);
9、现场有效签证资料;
10、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材差文件、计费程序及定额等法定文件;
11、工程监理竣工资料;
12、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增减计算资料、直接费计算表、材料差价计算书及计费程序等);
13、审核中心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工程造价核对:
1、根据送审的工程资料、工程相应的标准定额以及有关省市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核;;
2、对审核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可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到项目建设现场进行勘察、调查和核实;
3、审核初步结果出来后,审核方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三方核对。
(四)出具定案书:
1、三方核对达成一致后,审核方出具定案书;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双方检查核定定案无误后,在定案书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3、工程审核定案书在审核方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