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须知
一、当事人不服我院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期限从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日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分别是:民事、行政判决上诉期限为十五天;民事、行政裁定上诉期限为十天;刑事判决上诉期为十天:刑事裁定上诉期为五天;涉外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上诉期为三十天.
二、当事人提交上诉状时需向我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均需填写、确认各自的通讯电话、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邮政编码,以确保本案的诉讼文书能及时、准确地送达《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妥后, 应与其送达回证同时交至本院.
三、递交民商事、行政上诉状时,需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与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总额相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收款银行: 广州市农业银行天河支行黄浦大道办事处;帐号:058701040002234 ; 银行地址: 黄浦大道西1 9 1号牡丹阁首层) 。
四、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汇款凭证或收费收据上应注明该上诉案的原审案号.
五、代上诉人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代缴"字样,并写明上诉人的名称.
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应将汇款凭证送我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对并附复印件两份.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不同时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七、民商事、行政案件申请缓、减、兔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未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缓、减、免交的决定送达至上诉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定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该决定即为己送达.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