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08-10-07   来源:市委、市政府办公室

清发〔2008〕19号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工业园区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年8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新一轮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园区化,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市经济开发区政策
(一)适用范围。
《市经济开发区政策》(以下简称《政策》)适用于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即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经济开发区)、清远循环经济产业园、产业转移园、华侨工业园、民族工业园五个工业园区,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各类工业园范围内投资的企业(项目)。
(二)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1、用电方面。
投资者兴办工业企业(含新、老企业,下同),北部山区大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我市的电价标准执行。分别为:①1—10千伏:平段0.5694元/千瓦时,高峰段0.8824元/千瓦时;低谷段0.2996元/千瓦时。②35—110千伏:平段0.5594元/千瓦时,高峰段0.8666元/千瓦时,低谷段0.2946元/千瓦时。③220千伏及以上:平段0.5494元/千瓦时,高峰段0.8508元/千瓦时,低谷段0.2896元/千瓦时。
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则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2、用水方面。
(1)凡经市政府批准,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并且污水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省标准的园区,免收污水处理费、超标排污费。
(2)用水多的工业园或企业,经市经济开发区同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可直接从江河湖泊中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供水企业和水力发电用水除外)。
(3)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1元/立方米以下收取。
3、收费方面。
(1)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见附表)。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以外,一律实行优惠收费。凡没有列入本附表收费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2)经营服务性收费给予部分免收或减收(具体见附表)。已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表未列出的各项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费。
(3)收费单位必须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方可向企业收费。
4、财税扶持方面。
(1)新办生产性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投产后五年内,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5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5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用于科技创新、更新设备和扩大再生产。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五年。
凡进入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30%以上,并实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三层以上)的,项目投产后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开始获利年度起,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三年内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凡符合享受财政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办理。奖励资金除文件明确规定外,其他由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按《关于调整中心区域利益共同体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清府〔2003〕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将奖励金划拨给相关县(区)财政兑现给受奖单位。具体的考核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4)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6)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土地使用方面。
(1) 工业用地在出让前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投资者在服从市经济开发区整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按规划要求搞好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并授权,可以受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开发使用土地,并在法定范围内开发、建设、经营和管理工业园区,可直接对外开展招商引资。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
(2)出让工业用地最高年限为50年。对投资规模超亿元、科技含量特别高的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在50年期满后,可依法申请续期。核定使用年限期间,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和继承。
(3)允许投资者在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中安排7%作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含“员工村”),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享受本规定有关规费的优惠。
(4)鼓励工业园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园区或企业利润分红,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
(5)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连片开发的原则,盘活存量或闲置的土地。从2008年1月1日起,凡在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受让的土地,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超过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视为闲置土地。从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的,视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一年但未达到二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的20%征收闲置费用。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的,重新安排使用。
(6)园区内已出让取得的土地,投资者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确实需要改变用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收回,并公开挂牌、招标、拍卖,所得收益按市政府有关文件分配。
(7)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依法用地。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土地资源统筹协调管理,新增工业用地指标重点向市经济开发区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倾斜,拓展工业发展空间。
(8)集约节约用地,加快产业集聚。围绕产业集聚、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资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等综合评价指标,根据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方向,科学供应土地。建立引进项目的评价审核机制,提高产业集约发展水平。土地供应向重点发展的产业链高端企业、特别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倾斜;向规模大、税收多,能耗低、用地少、无污染的新型工业企业倾斜;向围绕龙头企业发展,形成配套产业集群(包括原有企业扩建)倾斜。
6、员工工资和社保方面。
(1)员工工资。员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按当地公布标准执行;对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可在每月收入减除费用4400元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社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可按相关政策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具体由社保部门制定)。
7、户籍方面。
(1)凡持有清远市包括下辖县(市、区)身份证的人员不再另行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办理的暂住证在全市范围通用。
(2)凡经商、工作连续2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有固定住所、固定收入的并连续购买社会保险基金2年以上的外来人员,可到公安部门办理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手续。
(三)提供优质服务。
1、实行“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凡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外来投资项目,其咨询、立项、审批、登记、发证和有关协调工作,由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2、坚持“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在“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四个方面提升优质服务水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达到服务内容“全”、工作节奏“快”、办事程序“减”、承诺实现“短”、服务质量“高”,不断提高政府行政效能。
3、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对外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事项,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提前介入,跟踪服务。对超时限办理审批或审批服务中的质量问题,申请人可以向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诉。
4、设立投诉电话。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外经贸局设立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外商、外地投资者和企业的投诉,并做好各种协调工作,热情为外来投资者和企业排忧解难(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763-3372316;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投诉电话:0763-3378058;市外经贸局投诉电话:0763-3364054)。
5、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投资项目,从快从简办理。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基建审批事项等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在收到合同、章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批复;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
6、优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经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先进行预审后,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卫生防疫、计生等部门依法加强后期跟踪服务。涉及特殊行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公众聚集场所、娱乐场所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必须按照国家对消防、安监、环保、卫生等方面的有关要求,由消防、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审核建设方案,在投产之前必须报请消防、安监、环保、卫生等部门检查验收,在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后才能正式生产。
7、加强治安管理。市经济开发区内所属县(区)、镇政府按属地范围设立治安服务警务区,建立全天候保安巡逻服务,确保区内社会治安的稳定。
8、市直各部门要建立依法、规范的检查工作制度。凡到市经济开发区开展检查工作的各职能部门,要主动和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联系,商定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原则上实行集中开展定期执法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行政职权变相向企业提供强制服务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对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违者对当事人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9、成立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政研室、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政策督导机构。负责督导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政令畅通。
10、成立由市委政研室牵头,市经济开发区、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政策咨询、解释机构,负责对投资者宣传、解释优惠政策。
(四)明确经济开发区及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1、明确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外商和民营投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涉及工程招标的,可自行确定是否招投标和招投标的方式。
2、明确管理权限。在市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内外资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统一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立项审批和发放建设工程项目许可证。在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企业要按照统计制度,每月向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统计报表。
3、明确规划权限。市经济开发区内各工业园区的小区规划,在不违反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工业园区产业布局,提出经专家论证的规划方案,报市规划局审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工业项目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
4、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整个开发区的协调服务等工作。区内的生活配套服务区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管理。引资建设生活配套设施项目享受本规定的政策优惠。
5、市经济开发区内公共部分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政府负责。属园区和企业范围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由各园区和企业负责。
6、供电线路、供水管网实行分段负责的原则。市经济开发区内通往各工业小区边的供电、供水设施,根据企业的建设速度和实际需要由供电、供水部门负责出资建设;各工业园小区内的供电、供水、排水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
7、各工业园区边外的道路、邮政、电信、环保等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园区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投资者负责建设,邮政、电信等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到厂内。
对市经济开发区内因电力、通讯、供水、电视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占(使)用单位要按程序报交通公路部门审批,减半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偿费。若因市政建设或公路改(扩)建需要,有关管网设施则无条件迁移。
(五)有效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前投产的企业,在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对2007年12月31日前兴办和投产并享受清发〔2005〕4号文优惠政策不足五年的企业,可连同本《政策》一起计算享受优惠至满五年。
二、产业转移工业园政策
凡进入经省确认的产业转移园兴办的企业(项目),除享受市经济开发区各类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的优惠政策:
(一)收费方面。
切实减轻转移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除国家规定统一征收的税费外,推行“零收费区”的做法,不再对入园企业征收任何地方性收费。
(二)用地方面。
对产业转移园建设用地指标安排适度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按省的有关规定,对规模大、成效好的产业转移园的用地指标由省给予支持,对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项目的用地计划由省专项安排。合理和节约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允许产业转出、转入地按照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对口调剂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补充耕地指标;鼓励采取土地置换、土地使用权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等方式盘活用地。实行产业转移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推广多层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严格履行产业转移园合作建设协议,加大投资力度,尽快完善园内道路、供电、供水、排水、环保等各项基础设施。切实用好省财政安排的产业转移园建设有关扶持资金,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加快产业转移园的基础设施建设。交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或调整配套道路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向省申报支持政策。加快进入产业转移园道路建设和改造。电力部门要加快骨干电网及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优先安排通往产业转移园的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
(四)环境保护方面。
产业转移园要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完善产业链,集中供电、供气、供热、供冷和环境污染治理,提高节能减排水平。严禁引进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淘汰类项目,严格控制引进限制类项目。产业转移园及入园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制度,环保设施要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确保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产业转移园建设同步推进。设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能耗、环保、技术和安全标准,促进产业转移园可持续发展。
三、民族工业园政策
凡进入民族工业园兴办的企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对少数民族地区优惠政策,以及市经济开发区各类政策外,还享受以下的优惠政策:
(一)用电方面。
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按省物价局批复的电价标准执行:
民族工业园(连州片)。一是丰水期(4—9月):①1—10千伏:峰期价0.4957元/千瓦时,谷期价0.2767元/千瓦时;②35—110千伏:峰期价0.4847元/千瓦时,谷期价0.2717元/千瓦时;③220千伏及以上:峰期价0.4737元/千瓦时,谷期价0.2657元/千瓦时。二是枯水期(1—3月、10—12月):①1—10千伏:峰期价0.6277元/千瓦时,谷期价0.3427元/千瓦时;②35—110千伏:峰期价0.6137元/千瓦时,谷期价0.3357元/千瓦时;③220千伏及以上:峰期价0.5997元/千瓦时,谷期价0.3287元/千瓦时。
民族工业园(连南片)。大工业用电电度电价按市经济开发区的电价标准执行。
如遇到省以上政策性调整时,按新的电价标准执行。
(二)用水方面。
工业用水按园区属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工业用水价格的85%收取。
(三)用地方面。
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采用最低价标准,并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
(四)用工方面。
员工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530元。
(五)所得税方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华侨工业园政策
凡进入华侨工业园兴办的企业(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对海外华侨华人、归难侨的相关政策外,还享受市经济开发区各类优惠政策。
五、招商引资奖励政策
(一)奖励对象。
1、引资顾问或引资者(含市内、国内和海外):以市、清城区、清新县政府名义聘请或委托的各类引资顾问,以及民间招商引资顾问公司。
2、公务人员引资者: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中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具备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它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市委组织部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3、社会引资者: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引进外资的个人、团队、团体或组织。
(二)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
在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区)统筹,在财政设立专帐,用于招商引资的奖励。
(三)奖励措施。
1、对引资顾问或引资者(含市内、国内和海外)和社会引资者的奖励。
鼓励引进外资(清远市以外的非政策性资金)在清远市区(含清城区、清新县)投资兴办非国家限制性的污染项目,该项目投产后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扣除代理出口部分),或项目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且引进的项目从签订合同到该项目投产期累计不超过20个月的,按如下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1)引进工业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以投产当年计算,下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2)引进出口型工业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以投产后当年计算,下同)的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扣除代理出口部分,下同)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的出口总额达到800万美元(含8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的出口总额达到1200万美元(含12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3)鼓励投资者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投资者对社会引资者的奖励,可用现金或企业股权作价奖励,不超过实际到位外资总额的2.5%,可列入当年法人经营成本。同一引进外资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政府或投资者奖励给引资者的奖金照章纳税。引资者从政府或投资者两者选其一领取奖金,不得重复累奖。
2、对我市公务人员的奖励。
公务人员引进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记功和奖励,但不得接受投资者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1)引进外资投入高新技术等行业项目的,实际到位外资额50万美元(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引进外资投入工业项目的,实际到位外资额100万美元(8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引进项目到位外资额达不到以上记功和奖励限额的,给予通报表扬。一年内同一引资者引进的若干个项目到位外资额,累计达到记功和奖励限额以上的,可申报记功和奖励。
(四)申报奖励要求。
1、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以每个项目计算奖励(对同一投资者的引资人,一般只认定一人。如投资者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每年的年终统一由被聘请为顾问的引资公司或引资人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期限至次年1月31日截止。接到申报后,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引进的项目类别,分别会同市及县(区)外经贸局、经贸局、财政局、农业局、旅游局共同审核,报市、县(区)政府审批同意后从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中兑现。奖励资金不足部分由市直、清城区、清新县财政负责,各级财政负担比例按《关于调整中心区域利益共同体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清府〔2003〕77号)执行。
对我市公务人员引资者的奖励,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办理。一个项目只给一次行政奖励。行政奖励只奖励给起主导作用的个人。
2、申报奖励项目必须按如下要求提供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格,一式五份。
(2)该引资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3)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投产后第一年上缴税收额的证明(由税务局提供)或第一年出口额的证明(由海关提供)。
(5)企业对引资人的证明(证明该企业是谁引进的)。
(6)市、清城区、清新县政府或经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颁发的顾问聘书的复印件。
六、鼓励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一)实行八个放宽的市场准入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的限制。对民营企业实行与其它所有制企业相同的市场准入标准,凡是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都予以登记;凡是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允许进入;凡是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和行业,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
2、放宽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首次出资额只需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就可以注册登记,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设立投资公司的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放宽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比例的限制。允许以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兴办企业,允许投资人直接以其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设立新公司或扩充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包括股权出资在内的非货币财产出资额可以在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以内。
4、放宽办理证照条件的限制。对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暂未依法取得消防、环保等前置许可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在1年内能够取得的,可先核发有效期为1年的筹建营业执照。
5、放宽登记条件的限制。凡利用自有房屋或租赁他人房屋开办民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时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可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或出租人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进行登记。出国留学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民营企业的,可凭身份证或我国护照作为投资资格证明,享受与本市企业登记注册相同的政策。
6、放宽企业冠市名的限制。凡清城区辖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不再区分企业性质、经营项目和是否新设,可以申请冠市名;各县(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民营企业、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者持有驰名、著名商标的企业,均可以申请冠市名。
对符合冠省名或不冠行政区划名称条件的民营企业,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7、放宽改制企业使用名称的限制。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民营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在其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于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允许升级后的企业继续保留原字号名称和行业特点,允许原已取得的前置审批许可文件延续使用。
8、放宽招投标有关规定的限制。对民营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涉及工程招投标的,除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外,可自行确定是否招投标和招投标的方式。
(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除从事金融保险业等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三)实行积极的奖励政策。
1、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争创名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免检)产品称号、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称号的民营企业,市委、市政府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2、对年产值超亿元、当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超500万元的新办民营企业以及年出口500万美元以上的民营企业,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四)实行积极的规费优惠。
1、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收费优惠。民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的及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本之和的,按照变更登记的标准收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本总量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本的部分,按规定的注册登记标准收费,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2、在市内民营企业工作并持有本市(包括下辖市、县、区)身份证的人员,不再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在本市办理暂住证实行一年一证,并可在本市范围内通用。
(五)实行积极的融资政策 。
1、设立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外向型民营企业、吸纳下岗人员就业民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民营企业和扶贫民营企业的贷款贴息。
2、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对民营企业的服务工作,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要结合当地实际,深入调查分析各类民营企业对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可以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信贷额度,企业在有效期和额度范围内可以循环使用,随借随还。对优质的民营企业,还可以适当提高信用贷款的比重。各商业银行要在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情况下,逐步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3、积极培育和挖掘上市资源,鼓励民营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引导企业探索适合自己的上市渠道,支持和鼓励企业通过吸收合并、借壳上市、资产重组、配股增发等手段,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进行融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土地征用、非税收入的收缴、各项权证过户、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已经上市或进入上市程序的民营企业地方财政给予奖励。
七、附则
(一)外商(含个体私营)投资兴办的工业园可自行制订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二)企业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和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工多次上访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继续享受本优惠政策、不得申报和享受奖励,已领取的奖励金一律予以收缴。
八、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截止。2007年12月31日前下发的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再作相应调整。

附表一:

广东省清远市经济开发区规费优惠项目明示表

 

     

规费属性

   

减免优惠标准

  

公安

1、治安联防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2、暂住证工本费

行政事业性

5/

  

纸质卡最短使用年限一年,不能指定照相点或代收照相费

消防

消防安全培训费

强制性培训

3/课时·人

  

 

安监

1、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费

行政事业性

 

  

 

2、安全生产培训费

强制性培训

 

按最低标准减半

 

外经贸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费

行政事业性

20/

按标准收费

代省收取

卫生

1、卫生许可证费

行政事业性

10/

   

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发放范围的卫生许可证

2、卫生监测费

行政事业性

 

  

 

3、食品生产卫生经营人员培训费

行政事业性

 

  

 

4、健康证及体检收费

行政事业性

 

健康证免收、体

检费按标准减半

 

 

     

规费属性

   

减免优惠标准

  

国土资源

1、征地管理费

行政事业性

征地补偿额2.1%

市权限内收取部分免收

 

2、土地登记费

行政事业性

 

初始登记免收,若发生转让、抵押减半

 

3、土地证书费

行政事业性

 

 

 

①精装本

行政事业性

20/

  

 

②简装本

行政事业性

5/

  

 

4、土地闲置费

行政事业性

 

按标准收取

 

5、土地出让金

财政性资金

53/平方米

按标准收取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

最高收费金额合计1.5万元

土地交

易所

土地交易服务费

 

 

按最低标准减半

 

地产评

估机构

土地评估收费

 

详见标准

按最低标准减半

 

 

     

规费属性

   

减免优惠标准

  

1、超标排污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财综〔200338号文执行减免

 

2、环境监测费

行政事业性

详见标准

按粤价函〔199664号文最低标准减半

 

3、城市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省标准的减免

 

环境影响评估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费

经营服务性

详见标准

按标准80%收费

 

建设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行政事业性

 

 

 

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行政事业性

按建筑面积定额收

按标准减半

 

3、工程定额测定费

行政事业性

建安工作量1

市收取部分免收

 

4、义务植树绿化费

行政事业性

20//

 

 

人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事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