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2008〕20号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年8月20日)
为全面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粤发〔200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
(一)资金扶持。
1、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含国家级、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下同)的发展。市政府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并逐年加大农业产业化资金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其中,从2008年至2011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畜禽、水产品繁育体系建设及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引进、推广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2、扶持水产养殖基地的建设。对按标准建成水深2米以上,连片20亩以上的水产养殖基地,经县级以上农业和财政部门验收后,由市、县(市、区)、镇三级政府分别给予资金补助,其中市每亩补助200元,各县(市、区)、镇参照市的标准分别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按标准化进行整治且面积连片50亩以上的鱼塘可享受此政策的扶持。
3、扶持畜牧水产繁育体系建设。对年饲养二元杂母猪600头以上、年产三元杂仔猪1万只以上,年产清远鸡、阳山鸡苗150万只以上,年产清远乌鬃鹅种苗6万只以上,并己领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和水面面积100亩以上、年孵化鱼苗20亿尾以上,并已领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鱼苗繁育场,市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万元, 并在用地、用水、用电、税收等方面,享受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4、扶持外向型农业出口基地建设。(1)对通过出口注册登记(备案)的食品原料(农产品)生产基地,由市政府一次性扶持资金6万元。(2)出口企业参加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均可获得补贴,根据外贸多元化战略,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的考察项目,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其他地区支持比例为50%,补贴内容包括展位费、必要工作人员的交通费(往返飞机票和火车票)和生活补贴(国家规定的访问国的生活补贴)。
5、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引导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银行和农信社通过资质评估,确定一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随用随贷,常收常放。
6、积极支持事业单位转为农业龙头企业。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必须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原有的经费一定5年不变,可逐年拨付,也可作为企业启动资金一次拨付;农业推广事业单位转制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原有的事业经费拨付到期后,两年内可继续保留50%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服务,其开展各项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允许不上交,全额归单位使用。事业单位转为农业龙头企业的,其原有的干部职工也一并转制,并参照国企改革的政策,改变其原有身份。
(二)财税扶持。
1、凡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含3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新办农业生产企业,投产后五年内,新办企业每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7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1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7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奖励50%给企业。对原有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70万元)以上,且从2009年起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以2008年为基数(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其中连山、连南以70万元为基数),当年入库扣除基数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奖励50%给企业。对投资额已完成5亿元以上,或年产值超10亿元以上,或上缴税收超过1亿元以上,或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的著名商标及世界500强企业,或获得国家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年出口产品产值达50%以上的产品出口型农业龙头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财政奖励优惠可延长5年。
2、对农业龙头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将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类、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5、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农产品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其中,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以及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对其它出口农产品减半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用地政策。
1、建立和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依法、自愿、有偿和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鼓励土地承包者对所承包的土地依法转包、互换、入股,促进土地逐步向产业化经营实体集中;土地发包单位对丢荒弃荒2年以上的耕地可收回重新发包;农业龙头企业需要对土地进行连片开发的,在保护农民承包权流转收益的前提下,可以与农户建立承包或互换土地的流转机制;当地农村集体组织在按有关政策完善用地手续后,可用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合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
2、兴办农业龙头企业需租赁国有土地10年以上的,土地租金可给予更大优惠。土地租赁期中或期满后,原承租者如需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当地基准地价优先受让。
3、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含培育对象)新办畜牧场、水产养殖场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
4、开发荒山、滩水、残次林地的,土地租金从优。经批准,土地租用期限可放宽至50年。
(四)规费优惠。
1、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费或低收费。行政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的部分外,一律实行优惠收费;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要经物价部门批准,各项收费一律以最低标准的50%计收。
2、用水方面。对农业龙头企业免收水资源费。企业生产用水水价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水价收取,最高不超过1元/立方米。用水多的农业龙头企业,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当地县级政府批准,可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抽取地下水,免收水资源费。
3、用电方面。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生活、基建用电按各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外,免收一切附加费。
4、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出资购买我市现有的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全部产权或股权,进行独资经营、扩大生产、转产,或进行合资、租赁经营;经批准也可以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承包、租赁经营,扩大生产或合作生产。凡涉及企业权属转移,由有关部门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
5、在清远市内农业龙头企业工作并持有本市〔含下辖县(市、区)〕身份证的人员,不需办理暂住证。外来人员在本市办理暂住证实行一年一证,并可在全市范围内通用。
6、对农业龙头企业,社会劳动保险按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扶持。
1、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以生猪饲养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年出栏量万头以上、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允许其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并给予其跨地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
2、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出口。外经贸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
3、积极探索农业保险的路子。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支持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则开展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证与化解风险的机制,积累经验后逐步推开。
4、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部门优先为其向省申领农产品运输绿色直通车证;对以腌、卤加工为主的农业龙头企业,其食用盐列入计划安排,实行价格优惠和专户供应。
(六)优质服务。
1、简化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外,各部门不能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
2、简化工程报建手续。(1)环境影响评估等不作为审批前置环节。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服务单位,严禁指定服务、强制服务和垄断服务。(2)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和房地产项目,应成立相应的项目公司,涉及工程招投标的,除国有或国有控股外,可自行确定是否招投标和招投标的方式。
3、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办事效率。凡属我市权限范围的投资项目,办事程序要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项目有关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资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不予批准的,要向申请者说明具体理由。
4、建立规范检查工作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到农业龙头企业“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违者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凡到农业龙头企业进行检查的,要经当地政府批准。
5、加强治安管理。农业龙头企业所处的县(市、区)、镇政府按属地范围设立治安服务警务区,建立全天候保安警卫服务。
二、设立有关奖励项目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调动各方积极性,将对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各级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奖励项目如下:
(一)农业招商引资奖。
(二)国家、省、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
(三)实施“一乡一品”项目先进单位年度奖。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年度奖。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年度奖。
(六)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大户年度奖。
(七)通过各项农产品认证奖。
(八)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
(九)农业标准化建设奖。
(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奖。
(十一)农产品出口奖。
(十二)畜禽生产大县(市、区)、镇、户奖。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认定标准
(一)农业招商引资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社会各界人士。
2、认定标准。当年引进农业种养项目,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35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其中连山、连南7000万元)以上的,且所引进的项目从签订合同到该项目投产期累计不超过20个月的。
(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的认定标准、考核计分办法。
1、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加工或流通(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以下同)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性质的企业。
(2)企业规模。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1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其中连山、连南达到1.5亿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不拖欠税费、工资和社会保险金,企业有盈利。
(4)企业信用。企业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其中连山、连南700户以上),每户年从中增加纯收入800元以上(其中连山、连南600元以上)。
(6)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基地600亩(其中连山、连南400亩)以上;林业企业2000亩以上;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2000头(其中连山、连南1000头)以上。
2、考核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的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1)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15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5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35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达2亿元(其中连山、连南1.5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2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1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25分。
(2)企业带动农户(以有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1000户(其中连山、连南7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200户(其中连山、连南150户),增计1分,最高25分;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800元(其中连山、连南6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其中连山、连南70元),增计1分,最高20分。
(3)企业主营产品销售率在93%以上的计5分,低于93%的计0分;企业负债率在60%以下计10分,高于60%的计0分。
(4)农产品生产、生产加工企业拥有自有生产基地600亩(其中连山、连南400亩)、林业企业20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达2000头(其中连山、连南1000头)以上计15分,低于600亩(其中连山、连南低于400亩),林业企业低于2000亩、畜牧养殖企业牲畜存栏量低于2000头(其中连山、连南1000头)以下的计0分。
(三)实施“一乡一品”项目先进单位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市、县(市、区)农业部门、财政局及相关项目实施乡镇。
2、认定标准。
(1)根据《印发清远市开展市级“一乡一品”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清府〔2001〕16号)要求,项目乡镇能够“抓住一个优势资源品种,配套推广一套先进技术,建立一个集约化水平较高的商品基地,开发一种有市场竞争力的优势农产品,逐步形成具有特点和规模的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使参与乡镇经济作物(或养殖)面积每年增加20%,参与农户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
(2)县(市、区)和项目乡镇相应的配套资金到位。项目实施单位必须设专帐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审计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2、认定标准。以依法享有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为主体,建立了民主管理制度,有会员自主制定的章程,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己运行两年以上时间,有较规范的做法和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社(会)员100人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合法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具有组织机构和组织章程,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农机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按照“组织”章程开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机专业户15户以上,示范带动能力强,在本区域内年机械化作业面积达5000亩(其中连山、连南3000亩)以上;专业化、产业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对本区域内农机化作业水平的贡献率较大。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全市1021个行政村。
2、认定标准。专业村的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农民人均年收入20%以上,全村60%以上的农户从事同一生产项目,该生产项目收入占农户总收入的60%以上。
(六)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大户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从事各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流通服务的农户或个体企业。
2、认定标准。
(1)种粮大户。年播种面积100亩(其中连山、连南70亩)以上。
(2)种果大户。年承包面积300亩(其中连山、连南150亩)以上。
(3)种菜大户。蔬菜年种植面积100亩(其中连山、连南70亩)以上。
(4)中药材种植大户。在我市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和栽培生产基地,连片200亩以上。
(5)养殖大户。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年出栏生猪3000头(其中连山、连南1500头)以上或出栏家禽5万只(其中连山、连南3.5万只)以上。
(6)农机专业大户。从事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机专业大户,家庭经济来源以开展农机作业有偿服务为主;拥有农机3台(套)以上,农机原价值达15万元以上,在本市区域内年机械化作业能力达1000亩以上;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农机管理规定,接受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服从农机管理部门的合理调度;示范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7)营销大户。对从事季节性农产品收购销售,对当地农产品流通起主要作用,并与农户建立良好的信誉关系,年组织销售农产品100万元以上的营销大户。
(七)通过各项农产品认证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各农产品生产企业。
2、认定标准。通过国家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在我市建有相应的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并获得ISO14000系列认证、GAP认证、HACCP认证、境外环保认证、境外有机食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以证书为准。
(八)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有关农业企事业单位。
2、认定标准。除市有关文件规定外,由省主管部门(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评定的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纳入市政府奖励之列,以获奖证书为准。
(九)农业标准化建设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各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承担单位、农业标准制定单位(个人)。
2、认定标准:
(1)建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并通过验收(以有关单位文件为准)。
(2)制订农业标准(包括县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实施(以有关单位文件为准)。
(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各县(市、区)。
2、认定标准。按时按质完成市下达农村沼气年度建设任务。
(十一)农产品出口奖的认定标准。
1、对象。从事农产品出口的企业。
2、认定标准。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
(1)企业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5%以上,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并超过上一年的部分。
(2)企业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10%以上,出口额在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以上。
(3)企业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7.5%以上,出口额在700万美元(含700万美元)以上。
(4)企业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5%以上,出口额在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
(5)新注册登记(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和进出口经营企业,新登记当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的企业。
(十二)畜禽生产大县(市、区)、镇、户奖的认定标准。
1、畜禽生产大县(市、区):年出栏肉猪100万头或全县(市、区)人均出栏肉猪1.5头以上、出栏家禽1500万只或全县(市、区)人均出栏家禽30只(以统计部门数字为准)以上的县(市、区);
2、畜禽生产大镇:年出栏肉猪5万头以上或出栏家禽100万只(以统计部门数字为准)以上的乡镇;
3、畜禽生产大户:对年出栏肉猪5000头以上或出栏家禽10万只以上的养殖专业大户和企业(龙头企业只按自建基地的出栏量计算)。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奖励项目的申报、管理和奖励
(一)农业招商引资奖的申报和奖励。
1、申报。以每个项目为单位,每年的年终统一由引资公司或引资人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的政府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期限以次年1月31日截止。申报奖励项目必须按如下要求提供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格,一式五份。
(2)该引资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3)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投产后第一年上缴税收额的证明(由税务局提供)或第一年出口额的证明(由海关提供)。
(5)企业对引资人的证明(证明该企业是谁引进的)。
2、审核。接到申报后,由政府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引进的项目,分别会同市及县(市、区)委农办、外经贸局、经贸局、财政局、农业局共同审核,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同意。
3、奖励。设立农业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在市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统筹,在市财政设立专帐,用于招商引资的奖励。对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以每个项目计算奖励。引资公司或引资人引进农业种养项目,该项目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其中连山、连南3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首期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含1亿元,其中连山、连南7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奖励金从农业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中兑现,不足部分的奖励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责。
(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奖的申报、管理和奖励。
1、申报和认定。
(1)申报。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必须是县(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县(市、区)农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把所申报的企业上一年的经营总结、会计年报表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连同当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近期信用状况资料等材料,经过真实性审核和经县(市、区)政府确认后统一向市农业局推荐。市属企业按要求可直接向市农业局申报。
(2)审核。会计师事务所或农经审计部门应对企业的主营销售收入、产品销售率、资产负债率和工资、税收、保险金、亏损情况出具意见,县(市、区)农业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应对所推荐企业带动农户以及农户增收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企业信用由该企业每一贷款银行(信用社)出具意见或由贷款额最大的金融机构综合各贷款银行(信用社)的意见进行认定后,再出具综合意见,已有质量管理标准的产品应由相关质量认证部门出具意见。
(3)认定。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确认,必须符合认定标准,且4项考核指标综合分达到80分以上,经市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授予“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并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2、实行动态管理。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采取每两年考核一次的办法,进行动态管理。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不再享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3、奖励突出贡献者。
市财政每年在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中安排50万元,奖励经营机制好、产销额大、出口创汇多、与农户利益关系稳定密切、带动面广、采用高新技术和市场开发成效突出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奖企业从市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的考核和企业统计汇总中择优选出,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实施“一乡一品”项目先进单位奖的认定和奖励。
1、认定。每年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评选出先进单位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经年度检查验收,对被评为实施“一乡一品”项目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奖励3000元,并授予“实施‘一乡一品’议案先进单位”牌匾。
(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奖的认定和奖励。
1、认定。由各县(市、区)根据认定标准向市推荐,经市委农办、市农业局核定后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对被评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的由市委、市政府奖励3000元,并授予“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先进单位”牌匾。
(五)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奖的认定和奖励。
1、认定。每年由各县(市、区)按认定标准要求向市农业局推荐出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涉及不同类型项目、专业化生产成效显著的行政村,经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审核择优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对被评为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的,由市委、市政府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村”牌匾。
(六)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大户的认定和奖励。
1、认定。每年由各县(市、区)按认定标准推荐,经市委农办、市农业局组织审核择优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对经认定的种粮大户、种果大户、种菜大户、中药材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农机专业大户、营销大户由市委、市政府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农业产业化经营专业大户”牌匾。
(七)各类农产品认证奖的申报和奖励。
1、申报。每年由各县(市、区)按要求申报,经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审核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奖:
①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生产的农产品,在其有效期内,由市委、市政府对采用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②对获得绿色食品A级认证的农产品,在其认证有效期内,由市委、市政府对其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③对获得有机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AA级认证的农产品,在其认证有效期内,由市委、市政府对其生产企业予以表彰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农产品国际认证的奖励:对在我市建有相应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并获得ISO14000系列认证、GAP认证、HACCP认证、境外环保认证、境外有机食品认证等国际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在其认证有效期内,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并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通过GAP认证的中药材种植基地,种植面积500—1000亩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种植面积1000亩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奖的申报和奖励。
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条款执行。
(九)农业标准化建设奖的申报和奖励。
1、申报。每年由各县(市、区)按要求申报,经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审核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
(1)对建成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并通过验收的,由市委、市政府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和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每制订一个农业标准(包括县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并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实施的,由市委、市政府对标准制定单位(个人)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0.5万元(县级地方标准)、1万元(市级标准)、3万元(省级标准)、5万元(国家标准和农业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奖励。
(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奖的认定和奖励。
1、认定。每年根据各县(市、区)年终上报数,由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核查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对完成市下达农村沼气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2万元的奖励,并授予“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牌匾。
(十一)农产品出口奖的申报和奖励。
1、申报。每年由农产品出口企业进行申报(以海关统计数字为准),市委农办、市外经贸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
(1)企业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对超过上一年(上一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出口额计算,未达到1000万美元的按1000万美元计算)的部分,由市委、市政府按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2)对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10%以上,且出口额在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奖励人民币1万元。
(3)对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7.5%以上,且出口额在700万美元(含7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奖励人民币2万元,并授予“农产品出口先进企业”牌匾。
(4)对当年出口比去年同期增长5%以上,且出口额在1000 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奖励人民币3万元,并授予“农产品出口先进企业”牌匾。
(5)对新注册登记(备案)的生产型企业和进出口经营企业,新登记当年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十二)畜禽生产大县(市、区)、镇、户奖的申报认定和奖励。
1、申报认定。每年由各县(市、区)进行申报,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县(市、区)、镇、大户报市政府认定。
2、奖励。
(1)对畜禽生产大县(市、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5万元,并授予“畜禽生产大县”牌匾。
(2)对畜禽生产大镇,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2万元,并授予“畜禽生产大镇”牌匾。
(3)对畜禽生产大户,由市委、市政府给予奖励1万元,并授予“畜禽生产大户”牌匾。
六、附则
(一)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及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业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业局予以审核确认。
(三)在本辖区内的各级农业龙头企业,当年生产经营情况必须依法并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每个季度如实向当地乡镇(街道)统计站报送相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商贸流通等统计报表。
七、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清发〔2004〕3号的原奖励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奖励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