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发〔2008〕22号
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8年8月21日)
为大力推进城镇特色化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促进清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快公路交通建设
(一)实行体制创新,进一步下放管理权。
1、为了调动各级积极性,加快我市公路交通的建设步伐,对公路交通的规划、建设、养护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到县(市、区)公路的规划、建设由市交通局和市公路局负责,县(市、区)到镇(乡)公路的规划、建设由县(市、区)交通局和县(市、区)公路局负责,镇(乡)到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由镇(乡)政府负责。
2、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非收费县道、镇(乡)道及县镇(乡)公路桥梁(中桥及以下)的基建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跨县的除外)由所在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非收费县道、镇(乡)道及县镇(乡)公路桥梁(大桥)由市交通局审核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3、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每公里500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
(二)重新明确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补助标准。
为加快山区公路建设,省进一步提高了对少数民族和扶贫开发重点县及山区市、县公路桥梁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从2007年起每公里补助标准分别是:省道非收费公路项目补助少数民族和扶贫开发重点县100万元至150万元,山区县70万元至120万元;桥梁每平方米的补助标准分别是:省道桥梁800元至1000元,县通镇公路桥梁少数民族和扶贫开发重点县400元至800元,山区县300元至600元。公路的危桥加固省投资补助标准为:省道,扶贫重点县补助65%,山区县补助60%;县乡公路的桥梁,扶贫重点县补助40%,山区县补助35%。
(三)征用土地优惠办法。
1、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在征地中,征地单位要留出或划出实际征地面积的10%—15%用于被征地集体作生产发展用地;对带状特点的交通基础用地,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留征地留用地,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将留用地折成货币补偿。
2、对不收费公路和非经营性收费的地方公路(含省道、县道和行政村公路,下同)的征地拆迁,由沿线各级政府负责解决。
3、对不收费公路和非经营性收费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免收属本市权限范围内的征地管理费。
(四)税费优惠办法。
1、对不收费和非经营性收费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及站场附属配套设施等交通基础建设工程项目,实行规费方面的优惠(详见附件1)。
2、对经营性收费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分成收入部分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的收费经物价部门批准,收费标准就低不就高。
(五)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和工程资金的管理。
1、实行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一是争取省政府和省交通部门支持一点。各级政府和交通等职能部门要抢抓机遇,积极主动向省反映山区公路建设的实际困难,大力争取省的资金支持。二是市、县(市、区)财政挤一点。三是动员本镇、村外出工作的乡亲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等社会力量自愿捐赠一点。四是通过依法统筹等办法解决一点。
2、加强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财政、交通部门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交通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把关;财政部门必须对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或请款书进行审核,符合拨款规定的应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处),由项目法人公司(项目管理处)根据各施工进度及需要金额及时拨付到位。对特殊工程项目的资金支付,经交通、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六)强化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1、在公路交通建设中,各级政府、交通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事,加强对公路的规划、设计、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任务的完成。
2、认真抓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各级政府和交通等职能部门,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其招投标应按有关程序由交通部门负责把关和审批,然后进入县级以上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加快电力电网建设
(一)统一领导,加强协调。
1、成立清远市电源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领导任成员,对全市电网建设民事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加强协调,保障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办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电源电网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定期每季度召开会议,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2、为调动各级积极性,加快我市电网建设的步伐,对电网建设征地、拆迁、民事青赔等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分级承包责任制,并签订责任书,会同电力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3、电网建设作为城市和新建工业园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电网规划必须列入城市和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统筹考虑。
4、在开展城市和工业园区规划工作时,要及时征询电力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变电站〔配电所(房)、开闭所〕的布点,预留变电站〔配电所(房)、开闭所〕用地及输(配)电线路(电缆)走廊。
5、在城市和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及时与电力部门沟通联系,合理安排电网建设周期。
6、加强电网建设的宣传,在全市范围内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干部群众充分认识电网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大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
(二)征用土地优惠办法。
1、新建输(配)电线路经过林区、山地,林业赔偿严格控制在杆(塔)基础及实际砍伐部分。线路投影下自然生长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竹子无需砍伐,亦不予林业补偿。
2、电力设施建设需占用交通公路路产的,电力部门要按有关程序报交通公路部门审批,免收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偿费。但要根据占用或损坏面积缴纳相应的修补保证金(按粤交函〔2004〕472号文测算),待使用单位对路产恢复原状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交通公路部门退回保证金。在公路路产范围内建设的电力设施,若因市政建设或公路改(扩)建需要,电力部门则按规划红线将电力设施迁移。
3、为确保人身和供电安全,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种植或自然生长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详见附件2)。
(三)规费优惠办法。
1、对电网建设项目的行政性及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优惠(详见附件3—4)。
2、已经物价部门批准,但附件未列出的各项行政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的50%收费。
(四)简化报批程序,实行优质服务。
1、简化电网建设规划、报建审批程序,除国家明文规定外,各部门不得增加审批环节和报批资料。
2、凡属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审批的电网建设项目,采取特办、快办的方式,所有办事程序从快从简。对手续齐备的,主审机关在收到审批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复。对手续不齐备的,主审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供缺项清单。
三、加快大型批发市场建设
对经县以上政府批准建立的市中心城区占地营业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县城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批发市场给予如下优惠:
1、市场建设用地按当地的标准用地地价执行。
2、工商规费方面。免收市场开发建设主体的市场登记费;市场内经营者的个体工商管理费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
3、对市场开发建设主体,其它应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国家、省收取部分外,实行优惠(详见附件5)。
4、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费。
5、从市场开业之日起,3年内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市场开发建设主体;第4年和第5年分别以地方税收留成100万元和120万元作基数,超基数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按50%奖励给市场开发建设主体。
凡符合享受财政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办理。奖励的资金除文件明确规定外,其他由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按《关于调整中心区域利益共同体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清府〔2003〕7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将奖励金划拨给相关县(区)财政兑现给受奖单位。具体的考核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6、供电线路实行分段、分电压等级负责的原则。市场外(以市场规划红线为界,下同)的10千伏供电设施,根据市场的建设速度和实际用量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根据用电需求与特性配套自建的35千伏及以上降压变压站的专用送电线路,以及市场内的供电设备,均由市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建设;供水管网实行分段负责的原则,市场外的供水设施,根据实际用量需求由供水部门负责建设;市场内的供水设施,由市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建设。
7、市场外的道路、邮政、电信、环保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建设;市场内的道路、环保设施,由市场开发建设主体统筹负责建设,市场内的邮政、电信等设施,由邮政、电信等相关部门负责建设。
8、对市场内因电力、通讯、供水、管道燃气、电视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占用利用单位要按照程序报交通公路部门审批,免收其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偿费用。但要根据占用或损坏面积缴纳相应的修补保证金(按粤交函〔2004〕472号文测算),待占用单位对路产恢复原状并经验收合格后,由交通公路部门退回保证金。若因市政建设或公路改(扩)建需要,有关管网设施则无条件迁移。
9、市场内的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工作,由各市场开发建设主体负责,并由规划、城管部门监督实施。
本文相关规费优惠参照附件5。
四、加快旅游业发展
(一)实行重点扶持政策。
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和3A级以上的景区景点,三星级以上的旅游酒店、宾馆(其中清城区、清新县五星级以上,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阳山县四星级以上,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星级以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旅游购物商场,从事旅游纪念品开发的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不含销售住宅楼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逐年增长幅度超过20%以上的,均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如同一开发商在同一地点开发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的,只能合并为一个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凡属我市范围内各部门(包括中央、省驻清单位)收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除堤围防护费、水资源费和河道堤防占用费按规定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工本费外,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的50%计收。
2、财政奖励优惠。
(1)新办旅游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不含销售住宅楼房地产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首次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新增部分,或再次超过100万元,且逐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以上年为基数(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新增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2)上述企业如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拖欠职工工资、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职工多次上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之一的,不得申报和享受奖励,已领取的奖励金一律予以收缴。
(3)凡符合享受财政奖励条件的企业必须在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逾期不予办理。奖励的资金除文件明确规定外,其他由财政负担的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按清府〔2003〕77号执行。具体的考核计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3、创名牌方面奖励。新评创建国家、省级旅游品牌的县(市、区)、4A以上景区、四星以上酒店、全国“百强”旅行社,给予创名牌方面奖励。
4、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按景区景点区域内建筑物(名胜古迹、百年以上的古建筑物除外)和经营项目的实际占地面积计收景区景点国有土地使用税。建筑物和经营项目的实际占用面积由税务部门界定。
(二)加大财政对旅游的投入。
1、市、县(市、区)财政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对具有新增长点的景区景点和重点旅游项目在起步阶段给予适当的引导性投资,以扶持其加快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出效益。政府的投入主要用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和引导性的投资,以及旅游资源的优化整合、旅游规划的修编和旅游的整体推介。由旅游、文化、质监、财政等部门组成评定小组,对被评定为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财政给予适当的开发扶持资金。同时,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中央、省和对口扶持单位对重点旅游景区景点的支持,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2、对年接待游客30万人次以上的私人投资兴办的旅游景点景区,当年缴纳入库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超过1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幅度达到20%以上的新增部分,以上年为基数(上年达不到100万元的也按100万元为基数),其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按地方留成部分(扣除财税部门查补征收往年应缴税款入地方库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加大金融部门的扶持力度。
对投资者在我市依法投资兴办的景区景点和相关旅游项目,各金融部门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某些景区景点遗留的历史债务,可采取短期贷款转为长期贷款,抵押贷款转为按揭贷款等灵活变通办法处理,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鼓励银企合作和金融服务创新,鼓励各地探索旅游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途径和办法。
(四)加大旅游整体推介力度。
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组织大推介,树立大形象,要从单一企业推介转向政府和企业联手推介、从分散推介转向整合推介、从落后推介转向先进推介,运用组节办会、强势媒体、网络等现代传播工具,提升清远旅游整体形象。在坚持合法和企业自愿的前提下,政府和企业联手搭建活动平台。要利用“开心清远”这一活动平台,加大旅游整体推介力度,整体推介经费主要采取“取之于旅游、用之于旅游”的筹资方式解决。
市政府每年在财政收入中安排市旅游局200万元,专项用于清远旅游宣传促销;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在财政收入中安排当地旅游局50万元的资金专项用于当地旅游宣传促销,并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和旅游发展情况逐年适量递增。积极争取省财政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对我市“开心清远”活动的支持,争取到的资金用于整体推介,并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
(五)加强对旅游项目、酒店、宾馆、景区景点的管理。
1、旅游建设项目立项时,要先向清远市旅游局递交项目申请报告,征得同意后,再按照建设相关程序报批。符合我市旅游整体规划的项目,可享受本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2、在旅游行业开展优质旅游服务活动。由市旅游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安监局、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对我市星级旅游酒店、宾馆和景区景点的服务设施、服务质量、守法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选出若干家优质旅游服务酒店、宾馆和景区景点作为动态管理单位。对被评为优质旅游服务的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批准或受其委托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乱查房、乱扣人和乱罚款,违者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未评定优质旅游服务单位的旅游企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欺客宰客、重大投诉、环保不合格、环境卫生差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购物市场,凡开办旅游购物商场,必须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已开业的旅游商场补办审批手续),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完善星级酒店、景点景区、旅行社、旅游公司、旅游购物商场的诚信管理和质量监督;完善对旅游企业的礼仪培训、导游人员的业务培训,90%以上的导游经培训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加强诚信服务建设,建立健全诚信评价与奖励制度,每两年对旅游企业、导游人员、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综合性考评,评出“十佳旅游景区、十佳旅游酒店、十佳旅行社、十佳导游员、十佳服务员”等,由市旅游局、市旅游协会授予荣誉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5、加强市、县两级旅游协会的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打击虚假广告。
(六)营造旅游大发展的良好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配合,为营造清远大旅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交警、交通、城监、工商、卫生、环保、质监等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到文明礼貌执法。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外来旅游车辆要多教育、多引导、多解释,做到少罚款、少扣证、少拖车,树立清远的良好形象。
加快景区交通、道路、旅游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商场、酒店的配套建设。交通部门对重点景区要优先安排开通旅游专线车。市、县交警部门在节假日要增派警力疏通主要旅游交通道路,对测速区域、路段要有明显标志,引导车辆遵规行驶。
(七)切实加强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1、引进大企业,促进大发展。对新开发的亿元以上项目、4A级以上景区、四星级以上酒店、10000平方米以上购物商场、国家级和国际级旅游品牌项目,以及原投资亿元以上旅游景区,增添新景点、延长产业链条、提升企业品牌而增加投入,其新增资产部分达8000万元以上的扩建项目实行“优先纳入开发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安排融资,特事特办”的办法,做到早立项,早建设,早出效益。除按规定上缴国家、省部分和工本费外,项目建设过程中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通过上大扶大、扶优扶强,到2012年全市4A以上景区、五星级以上酒店、10000平方米的购物商场分别达到10个以上。
2、加快旅游招商。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进一步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和国有景区的改革力度,探索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权流转的新办法,吸引外资民资参与国有景区产权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积极鼓励外地客商以独资、合资、合作、租赁等形式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景区景点、酒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等旅游项目。对以本地旅游资源作价与外商合作兴办的旅游项目,可采取先让利外商,后双方按合同比例参与分配。
3、激活民资,发展农家乐。我市的农家乐、乡村游资源非常丰富,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开发和利用。新开发建设的农家乐、乡村游项目,达到本规定扶持条件的一视同仁给予扶持;经营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的,在争取省的旅游扶贫专项资金和旅游景点建设专项资金支持时,给予优先申报,作为开发农家乐项目的扶持资金。
五、特色城市建设相关扶持政策
(一)在收费方面给予优惠。
1、为加快城镇特色化建设步伐,对纳入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交通主干道、“十个一批”重点工程项目和旧城区改造以及公共设施项目所征用的土地,其应收取的相关规费,享受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费优惠政策。
2、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交通主干道、“十个一批”重点项目和旧城改造以及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规费优惠参照附件5,表中仍未详尽的,参照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费优惠标准执行。
(二)加强城市管网规划建设。
1、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的城市排污管网建设,必须有利于污水处理厂集中治污,做好整体规划和配套建设,实现污雨分流;供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移动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要配合、协助规划部门做好管网廊道的统筹规划,对于管网廊道预埋资金的投入,列入市政配套工程项目中,由主建单位统一建好后租赁给管网使用单位使用。做到“统筹规划、廊道共用”,避免重复建设、破坏和浪费资源。
2、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因电力、通讯、供水、管道燃气、电视等设施建设需要占用利用城市道路的,占用利用单位要按照程序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审批,免收其占用利用城市道路补偿费用。但要根据占用或损坏面积缴纳相应的修补保证金,待占用利用单位对城市道路恢复原状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退回保证金。若因市政建设或公路改(扩)建需要,有关管网设施则无条件迁移。
(三)鼓励更多农民变成市民。
1、加大户籍改革力度,促使外来人口本地化、本地人口城市化。
(1)对本地农民,只要在规划区内经商或工作满两年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拥有固定住所,人均面积10平方米以上,有稳定职业或正常生活来源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登记为城市居民,并在计划生育政策上3年内可继续执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保留其30年内的农村土地和山林承包权。
(2)对外来人员,在本地经商或工作满两年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两年以上、无犯罪记录,拥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正常生活来源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登记为本市(城镇)居民。
(3)对毕业后来我市(包括企业聘请)参加工作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获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可登记为集体户口的本市(城镇)居民。
2、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制度。对失地农民的保障方面,按清府〔2008〕9号文件执行。
3、加强公共服务。
(1)农民进城后,其子女入学与城市居民的子女一视同仁,享受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所赋予的所有权利。
(2)失地农民可纳入城镇下岗人员再就业培训体系,进行职业技能、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
(四)加快提升建筑业发展水平,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规范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税收征管,优化建筑劳务企业的发展环境。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税由总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总包企业的营业税按全部承包额扣除支付给分包企业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
2、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扶持本地建筑施工企业。
(1)加强外来施工企业的管理,推行招投标名录。凡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招标,只接受招投标名录中的企业报名或仅接受近三年获优良样板工程或“双优”工地的企业报名。
(2)建立建筑企业诚信档案,对企业进行评分,对诚信记录良好的企业,在评标和报名时给予优惠。评标时需要提供业绩材料的,市级奖项只认可在本市范围内的获奖证书,省级奖只认可在本省范围内获得的获奖证书。
(3)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的项目,如本地企业具备所需资质条件的,邀请的建筑企业至少有一家必须是本地企业。民营企业投资项目采取直接发包形式的,如选择清远本地企业承接工程,施工企业承包该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工程项目投资者。
3、鼓励市内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凡申请资质向上晋升等级且获得批准的建筑企业,奖励该企业当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
4、鼓励市内建筑企业外出承接工程。建筑企业外出承接工程经营所得,按规定回我市主管税务机关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奖励承包该项目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
5、鼓励市内建筑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对符合规定的技改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从该企业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建筑企业购置2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专业机械设备的,根据企业税收情况,由同级政府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额5%的贴息补助。鼓励发展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等服务企业。
6、支持市内建筑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2%—2.5%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计入成本。
7、有计划、有选择的重点市场、新兴市场组织召开恳谈会,建立办事机构,协助市内建筑企业开拓外地市场,进一步提升清远建筑业企业形象,扩大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
(五)放宽投资政策,加大金融扶持。
在加快特色城市建设进程中,运用市场化模式,允许民间资本、私营企业参与城市建设,促进城市建设业主多元化;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介入城镇特色化建设,主动参与城镇特色化建设项目尤其是“十个一批”项目的建设论证,并纳入项目贷款对象,加大信贷投入和扶持力度。
(六)各县(市)在推进城镇特色化进程中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措施。
六、商贸(专业市场)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力度,迎接新一轮产业大转移,加快我市商贸(专业市场)、旅游业发展,对我市商贸(专业市场建设项目)、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采取如下奖励措施。
1、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干部职工、海内外人士、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可在国内外相应发达地区建立招商引资中介网络,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好牵线搭桥工作,实现以商引商,以资源优势招商,以投资环境优势招商。
2、设立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在市直、清城区、清新县每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中提取10%,作为市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奖励专项资金由市、县(区)统筹,在财政设立专帐,用于招商引资的奖励。
3、引资单位、顾问或引资人引进商贸(专业市场)和旅游项目,该项目投产后第一年(以投产后12个月计算,下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人民币;第一年实际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
4、申报奖励项目必须按如下要求提供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报申请表格,一式五份。
(2)该引资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3)有效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投产后第一年上缴税收额的证明(由税务局提供)或第一年出口额的证明(由海关提供)。
(5)企业对引资人的证明(证明该企业是谁引进的)。
5、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以每个项目计算奖励,每年的年终统一由引资单位、顾问或引资人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期限以次年1月31日截止。接到申报后,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引进的项目类别,分别会同市及县(区)外经贸局、经贸局、财政局、农业局、旅游局共同审核,报市、县(区)政府审批同意后在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中兑现,不足部分的奖励资金由市直、清城区、清新县财政负责,各级财政负担比例按《关于调整中心区域利益共同体财政体制实施方案》(清府〔2003〕77号)执行。对被清新县政府聘请为引资顾问的各类引资公司或引资人引进的项目落户于清新县区域内的,其招商项目的奖励资金由清新县财政全额负责。
6、本奖励办法只限于奖励在市、清城区、清新县区域内正式立项项目并符合本规定第3条条件的单位、顾问或引资人员,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本奖励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7、清发〔2004〕3号的原奖励办法与本奖励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奖励办法为准。
七、本《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八、本《规定》由市委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附件:1、清远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费优惠表
2、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
3、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
4、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
5、清远市建设大型批发市场规费优惠项目明细表
附件1:
清远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费优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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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收费项目 |
性 质 |
收费标准 |
减免优惠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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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 |
征地管理费 |
行政性收费 |
补偿总额2.1% |
市权限内收取部分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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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 |
市政建设配套费 |
行政性收费 |
基建投资额 4.5% |
免收 |
|
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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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元/平方米 |
按最低标准减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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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
行政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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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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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 |
行政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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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减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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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费 |
行政性收费 |
0.3元/立方米 |
按标准减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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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行政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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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减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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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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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减半 |
附件2:
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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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标准 |
指导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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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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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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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 |
说明:新建输(配)电线路经过林区、山地,林业赔偿严格控制在杆(塔)基础及实际砍伐树木部分,线路投影下实际没有砍伐的树木、竹子不予林业补偿,林业补偿(含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除按国家和省规定上缴外,地方林业部门收取的部分给予减免。 | ||
附件3:
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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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项目名称 |
规费属性 |
标 准 |
减免优惠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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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 |
1、征地管理费 |
行政事业性 |
征地补偿额2.1% |
市权限内收取部分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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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地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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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登记免收、转让抵押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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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划 |
1、市政建设配套费 |
行政事业性 |
基建投资额4.5%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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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规划信息技术服务 |
行政事业性 |
0.25元/平方米 |
按最低标准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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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 保 |
环境监测费 |
行政事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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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粤价函〔1996〕64号文最低标准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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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
1、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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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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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
行政事业性 |
按建筑面积定额收取 |
按标准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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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定额测定费 |
行政事业性 |
建安工作量1‰ |
市收取部分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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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义务植树绿化费 |
行政事业性 |
20元/人.年 |
免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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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利 |
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堤围防护费) |
行政事业性 |
|
按标准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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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道管理范围占用费 |
行政事业性 |
|
按标准减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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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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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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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80%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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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 管理所 |
建筑垃圾服务收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标准减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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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
材料试验费 |
经营服务性 |
详见标准 |
按最低标准80%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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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清远市电网建设规费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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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文号 |
减免优惠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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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 |
建筑材料检测、试验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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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格〔2002〕 10号 |
按最低标准80%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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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防雷设施检测所 |
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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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标准 |
粤价函〔2004〕 409号 |
按标准80%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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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土地交易中心 |
土地代理服务代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与登记 |
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 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 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 1000万元以上 |
1.5% 1% 0.7% 0.5% 0.2% 0.1% |
粤价〔1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