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府函[2008]45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8]21号)的文件精神,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市直、清城区由原四类每月500元调整为现四类每月58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3.33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四类每小时4.8元调整为现四类每小时5.6元。
二、清新县、佛冈县由原五类每月450元调整为现四类每月58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3.33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五类每小时4.3元调整为现四类每小时5.6元。
三、其它县(含县级市)由原五类每月450元调整为现五类每月530元。折算每小时标准3.05元;非全日制职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五类每小时4.3元调整为现五类每小时5.1元。
三、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间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