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救济的问答
发布时间:2008-11-03   来源:市民政局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救济的责任是什么?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社会救济专项经费;组织社会力量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救济对象开展生产自救;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支持社会救济事业;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救济对象服务。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哪个部门主管社会救济工作的?

    答: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济工作,负责社会救济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从事、统计、教育、社会保险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救济工作。

三、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员有权申请救济?什么人不予救济?

    答: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有权申请社会救济:

    (一)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二) 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这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三) 在职人员、下岗人员、离休退休人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四) 城镇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的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五) 农村村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六) 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

    (七)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的人员。

    符合前款规定,但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人员,必须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后,才能申请社会救济。

    领取失业救济的人员以及无业、下岗人员,经劳动服务部门两次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就业的,不予救济。

    因吸毒、赌博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不予救济。

四、什么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保障标准是根据什么条件确定的,由哪一级政府公布?

    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村)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和不同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视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一) 维持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未成年人增加义务教育费用;

    (二) 基本生活消费物价指数;

    (三) 地区社会济发展及财政状况。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县级经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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