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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MB2C91736P/2021-0009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1-09-01
名称: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政协提案第20210106号答复的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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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政协提案第20210106号答复的函

发布日期:2021-09-01  浏览次数:-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政协提案第20210106号答复的函

农工党清远市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人性化交通疏导的若干建议》(第20210106号)收悉,现综合清城区人民政府、清新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和市发展改革局的会办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智能化分时段开放人行道、建设按钮式人行交通灯建议的建议

目前,我市清城区在凤翔小学路段,清新区在笔架路美林广场门前、何黄玉湘中学、太和镇中心小学、清新区第三小学、清新区第四小学、周田小学、新宁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飞水大街、清四公路洄澜中队门前等点位共建设了十座按键式行人过街交通信号灯,设置选点主要集中在大型商业体、学校、工厂企业周边路段。从功能上而言,上述十个点位路段建设了按键式行人过街交通信号灯后,有效缓解了行人过街与机动车通行需求之间的矛盾,保障了行人过街安全,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按键式行人过街交通信号灯是根据行人过街需求来控制,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因此设置了按键式行人过街交通信号灯的路段难以实现交通信号灯“绿波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机动车通行效率。从我省城市交通的实际情况来看,自助式红绿灯并没有得到大面积、全范围的推广应用,究其根源在于交通平峰期时,人车交通冲突并不严重,机动车礼让行人不会引发交通拥堵,而交通高峰期时,由于车流量大、道路通行能力低,市区部分交通要道的车流量近乎达到饱和状态,设置自助式红绿灯,会严重影响车辆通行效率。

因此,在主要交通要道的人行横道处不适宜设置自助式红绿灯,应当优先建设人行天桥或过街隧道;而在交通不繁忙的路段设置自助式红绿灯,可能会降低道路通行效率,且没有太大的需求和必要。

二、关于修建清新区清和大道立交桥的建议

清和大道是连接清新区与清城区的主干道,且沿线较多学校,上、放学时段师生过街需求大,为保障行人过街安全,同时提高通行效率。根据2021年市十件民生实事项目“用2年时间建成12座人行过街设施”工作任务,其中清和大道与滨江路口建设人行天桥已纳入到该项民生工程中。下一步, 待人行天桥建成后再进一步优化交通设施及标志,考虑是否迁移、撤销清和大道沿线的部分按键式行人过街交通信号灯,提高机动车通行效率。

三、关于对市区内交通灯筒灯改为箭头灯的建议

今年4月,国家正式出台了新国标红绿灯标准,全国各地的红绿灯的显示方式和逻辑都将逐步实现统一。    根据市区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工作要求,市公安局正在推进《清城区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改造项目》,相关点位已列入升级改造计划。目前,已完成6个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改造,其它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正在陆续改造中。

四、关于设置提前掉头位和掉头交通灯的建议

目前,中心城区主干道已基本设置有掉头缺口,少数路段从道路实际情况和交通安全考虑出发,没有设置掉头缺口,机动车可以在红绿灯路口有序通行。下一步,公安交警部门将对中心区域路口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路口的实际通行情况,对需要延长掉头位置长度的路口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以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

五、关于建设收费停车场、停车架,加快车位周转的建议

为更好解决我市停车难问题,有序推进我市“畅通工程”工作,我局草拟了《清远市市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拟引入第三方利用城市建成区内小规模的边角地、限制地建设公共停车场,或建立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同时,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按照“应划尽划”原则,在新建成城市道路以及小象城泊道路停车泊位授权经营范围外,因地制宜扩建智能道路停车泊位。目前,该方案已提请市政府审定。

六、关于清理僵尸车辆的建议

所谓“僵尸车”,是指停放在城区主次干道,无人问津,长期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的车辆,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市容环境,使得本来就稀缺的停车资源更加紧张。

“僵尸车”存在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一是有的车主经济条件好,买了新车后,长久停放懒得去打理旧车;二是车辆损坏后,车主出于经济价值考虑或其他原因暂不处理;三是车主自身经济出现问题,无法负担日常用车开销,又不舍得转让爱车,便长期停放不动;四是车主因工作原因常年各地奔波,使得车辆几个月甚至更久都不使用;五是车辆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后,车主考虑维修代价过高,申请报废手续繁琐,干脆直接将其遗弃,逃避报废处理;六是因涉及长期纠纷未解决,车辆被暂时封存的。

目前,整治“僵尸车”存在难点:一是举证难。到底停放多久才能算得上是“僵尸车”,目前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同时有些“僵尸车”停放在偏远的道路以及居民区内,需要群众提供举报线索。二是处置难。从法律上讲,“僵尸车”是私人财产,因此在处理上必须先与车主取得联系。而这些车辆要么信息缺失,要么登记联系方式失效,给处理带来难度。三是相关法律不健全。目前尚未出台一套完善的处置“僵尸车”的法律依据,“僵尸车”由谁来管也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状况。公安交警部门处置“僵尸车”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只要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的车辆就不存在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就难以进行处置。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广大市民如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时,可拨打电话向交警部门反映。交警部门如查实车辆为多年未审验或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将会对车辆实行拖移处理;如车辆仍属有效期的,将会通知车主限期驶离,否则作拖移处理。

七、关于严禁商家占用公共车位的建议

参照《清远市市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外区域违规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处罚。非机动车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责令补建。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擅自设置或者停用、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障碍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恢复,限期内拒不恢复,可依法进行处理”之规定,在小车停车位停放自行车、摆放杂物的行为,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理;在小车停车位停放摩托车的不按规定停放的交通行为,由交警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占用停车泊位的行为,如摩托车占用小车停车位、小车占用多个摩托车停车位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不断予以巡查整治,对机动车违停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并加强对沿线商家和个人的宣传教育。

八、关于小象停泊降低收费和考虑包月服务的建议

目前,清远市区路内停车收费标准执行的是原清远市物价局2008年制定的标准。由于收费标准是基于13年前的物价水平和当时社会经济条件而制定,收费时段设置,收费模式等有待完善。

市区路内泊位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工作将按有关程序适时启动。在新收费标准出台前,夜间时段(22:00-8:00)进入停车位停车已设置了30分钟免收费时段。

根据《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局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原则,在充分考虑企业的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及车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城市路内停放服务标准,对现有收费时限、收费标准等进行细化基础上,综合考虑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同时,由于路内临时停车泊位设置的初衷是为了满足市民短时停车需求,加快停车周转率,不鼓励长时间停在路内,因此包月服务在我市路内停车收费无法实施。

九、关于在非繁忙时段合理缩短交通灯时间的建议

公安交警部门已聘请交通信号灯优化团队对中心城区的交通信号灯优化放行方式和配时方案持续进行科学合理调整。下一步,将根据夜间道路的实际通行情况,对交通信号灯配时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的建议对我们做好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和启发,欢迎继续为我市城市建设和综合治理建言献策。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8月3日

(联系人:郭 尧;联系电话:339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