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20230043号提案答复的函
陈间清委员:
您在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建筑垃圾分类、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建议》(提案第20230043号)收悉。我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工作部署下,我局在强化行业监管、依法规范处置、推进数字赋能的同时,积极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对建筑垃圾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动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及其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加快构建完善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体系。
一、建章立制,着力完善体制机制。一是加快推进建筑垃圾管理的立法进程,《清远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2023年度立法计划,现完成一期调研,进入立法起草阶段。二是贯彻实施《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明确建筑垃圾排放、准运、消纳等监管要求,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综合利用。三是印发《清远市区推行新型全密闭式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工作方案》《清远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管考核办法(试行)》《清远市区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设置规范》等系列配套文件,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消纳环节的监管。四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远市区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远市打击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受纳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专项执法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联动协作,提升监管效能,严厉打击建筑垃圾方面的违法行为。
二、统筹规划,加快推进设施建设。一是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组织编制了《清远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场专项规划(2021-2035年)》,为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提供方针策略和实施方案。目前专项规划文本因调整部分选址正在修改完善中,后续将同步开展专项规划环评、稳评工作。二是完成了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投标和特许经营权初步协议签订工作。目前,我局正在积极推进项目选址工作,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开工建设。三是科学推进各县(市、区)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我局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清远市水利局关于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建设高品质县镇村的工作方案》提出了“科学推进各县(市、区)建筑垃圾末端处置设施建设,鼓励统筹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场,提高建筑垃圾处置能力,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并将县(市、区)建筑垃圾消纳及资源利用厂的用地需求纳入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的《清远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推进源头减量和分类处置。一是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清远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要求全市新建民用建筑(含工业、物流仓储等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居住等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同时持续贯彻落实《清远市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指导我市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多措并举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二是推进源头分类处置。推动建设工程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按照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优先就地就近利用,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要求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促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水平。
四、加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监管。一是全面开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贯。强化市县联动,开展《条例》宣贯培训,举办系列宣贯活动,宣传建筑垃圾管理基本法规制度,强化建筑垃圾综合治理法治意识,指导各县(市、区)依法推动建筑垃圾管理。二是强化“两点一线”管理和执法。将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处置核准手续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联审批条件,所有新开工工程项目必须持施工合同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核准手续后,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拒不办理建筑垃圾排放处置核准手续的,暂停其办理一切开工手续,对违规开工的项目工地,由城管、住建部门实施联合顶格处罚,并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对在运输和消纳环节未使用新型全密闭运输车辆参与运输建筑垃圾和未批先运行为实行“一案三查”和“一案三罚”;同时严厉查处工业废弃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消纳场填埋处理的行为,切实强化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和末端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三是加强建筑垃圾智能管理平台建设。以建设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为契机,升级清远市建筑垃圾智能管理信息系统,努力整合城管、住建、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实现建筑垃圾排放、清运、消纳处置、资源化利用等环节全部线上申请和联合审批,并实现远程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动态、闭环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制度。
再次感谢您的宝贵建议和您对我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7月28日
(联系人:朱志华,联系电话:339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