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政协提案第20240194号答复的函
民盟清远市委员会: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大力创建电动自行车文明交通环境的建议》(第20240194号)收悉,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电动自行车交通问题提升到民生问题的建议
电动自行车问题不仅涉及市民日常出行,更是市民的财产,因此,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因电动自行车产生的相关问题,并研究解决。
二、关于将电动自行车交通问题纳入全市整体交通体系,城区电动自行车专道应做到全线贯通的建议
为进一步完善清远市中心城区慢行系统,更好地指导清远中心城区慢行交通的规划建设,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批复了《清远中心城区慢行系统专项规划》,中心城区共规划自行车道约2726公里、步行道约2760公里。规划明确一至三级自行车道宽度、自行车专用路单双向通行宽度控制以及一至三级步行道宽度控制,并提出自行车停放设施规划建议以及自行车道、自行车隔离带、过街带、步行道建设指引。逐步构建“安全、连续、便捷、舒适”的慢行空间网络。
三、关于加强对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管理的建议
为吸取南京市雨花台区“2·23”亡人火灾事故和清城区清远时代糖果小区架空层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3月1日发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清建〔2024〕15号),于4月10日发出《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吸取清城区清远时代糖果小区架空层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清建〔2024〕39号),要求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对物业管理区域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目前,市消安委正牵头对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进行全链条整治,我市的物业小区基本上都停止了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使用,对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内违法违规停放、充电、进入电梯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
四、关于进一步创新执法方式的建议
(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目前,公安交警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已包含对道路非机动车的管理。此外,根据现行精简机构的政策精神,不适宜再新增机构,公安交警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
(二)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公安交警部门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同时,定期组织交警部门工作人员加强执法教育培训,进一步规范执勤人员的执法行为,做到文明规范、人性化执法。
(三)近年来,公安交警部门紧紧围绕上级公安机关工作部署,深化公安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违法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 处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对需要暂扣的车辆,处置机关均将车辆停放至专门的停车场妥善停放保管。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省公安厅交管局汇编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及处罚标准》,并于2022年8月下发实施,对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处罚需严格按照该处罚标准实施。关于探索积分处罚模式的建议,市公安局将积极与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沟通研究其可行性。
(五)目前暂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驾驶员的衣着问题,如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不文明穿着,公安交警部门将对驾驶员进行劝导和提醒,做到文明出行。
贵单位的建议对我们做好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和启发,我局作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将协同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精细化、智能化综合治理,提升我市的城市综合治理水平。再次感谢贵单位对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28日
(联系人:蓝永忠;联系电话:339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