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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007299981J/2023-00085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5-16
名称: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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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6  浏览次数:-

  (财税〔202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现就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