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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0072997890/2021-00297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成文日期: 2021-12-01
名称: 关于清远高铁站停车场申请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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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高铁站停车场申请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1-12-01  浏览次数:-

清远市清城区顺拓公共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清远高铁站停车场收费的申请》等材料收悉。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粤府办〔2018〕11号)和《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清发改规〔2018〕2号),旅游景点、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等社会公共(公益)性单位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审核,同意你司在清远高铁停车场按临时停放形式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现就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1.小车[载重2吨(含2吨)以下或载客20座(含20座)以下]:30分钟(含30分钟)以内免费,30分钟以上-1小时(含1小时)内5元/辆,1小时以上-8小时(含8小时)内10元/辆,8小时以上-16小时(含16小时)内15元/辆,16小时以上-24小时(含24小时)20元/辆。

  2.小车进入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费;同一机动车在24小时内多次进入停车场区域的,限两次30分钟(含30分钟)免费停放,第三次从车辆入场起即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1小时的按上述标准分时段收费;停车场收费实行24小时内累计最高限价,超过24小时重新按上述标准累加计收。

  二、请按规定制作明码标价牌,并在停车场进出入口处及收费处显眼位置设立标价牌,做好明码标价、宣传解释工作。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按一定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三、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清发改规〔2018〕2号)通知精神,以下车辆应免收停放服务费: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疗救护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四、收费标准自2020年6月1日起试行一年。执行期间如省、市出台新的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则按新文件政策执行。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及时反馈到我局。



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