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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007299914L/2023-00086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公安局 成文日期: 2023-06-03
名称: 铁皮屋外的“秘密”,竟价值二十万余元!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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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皮屋外的“秘密”,竟价值二十万余元!

发布日期:2023-06-03  浏览次数:-

一个没有任何经营资质

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加油窝点

犹如一颗“定时炸弹”

严重威胁着市民的安全

近日,清远公安成功查处一起

非法经营成品油案

涉案金额高达20万余元

▽▽▽


01

近日,英德市公安局大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某停车场内有一无证照无手续的加油站在销售燃油。

经民警多日走访排查,在附近铁皮屋外发现有一辆可疑油罐车。民警在现场共扣押27630公斤的疑似成品油柴油的液体,合计价值约为200870元。经检验,该柴油闪点(闭口)为57℃,依据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相关规定,该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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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该无证照加油站的经营者是英德市某公司法人文某。民警依法书面传唤涉嫌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文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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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讯问,文某对其非法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文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香烟属于国家烟草专卖商品

禁止私人随意运输、售卖

但偏偏有人在利益的趋势下

铤而走险

▽▽▽


02

近日,连州市公安局丰阳检查站执勤人员依法对一辆车牌号为粤L****J的小客车进行检查,执勤人员察觉到驾驶员神色慌张、言辞闪烁,于是立即对该车进行检查,发现车上有各类品牌香烟共3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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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该车驾驶员无法出示香烟来源和合法运输凭证,涉嫌非法运输卷烟,涉案金额5万余元。

目前,该案件已移交连州市烟草专卖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法律: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作为非法经营罪处理的运输烟草行为有两种:

一是明知他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而帮助其运输烟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

二是在不知道他人是无证经营烟草,不构成共犯的前提下,单独将无准运证运输烟草的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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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广大群众自觉到正规加油站加油

亦切勿对法律法规抱以侥幸心理

铤而走险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如发现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等情况

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