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概述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市县三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
(五)《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发布市县两级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工作的通知》。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一)责任主体: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方式: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频道网站、政务新媒体(“清远市国资委”微信公众号、“清远国资”微博)主动公开。
(四)监督渠道:通过委频道网站互动、电话监督。
委频道网站:http://www.gdqy.gov.cn/channel/srmzfgyzcjdglwyh/
电话:0763-3379505
第二部分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