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清远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本机关编制了《清远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频道网站上查阅。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清远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频道网站查阅《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还采用以下公开方式:     

  1.通过政务公开栏;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3.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址

  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间:周一至周五的8:30-12:00和14:30-17:3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静福路21号德晟商务大厦11层

  联系电话:(0763)3379505

  传真:(0763)3382339

  邮政编码:511518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此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本机关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qy3382339@163.com即可。

  (3)电话咨询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方式咨询相应的业务。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初审内容包括:所需政府信息描述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整,身份证明是否真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费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