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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清远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版,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目录网上地址为:http://www.gdqy.gov.cn/qyjtysj/gkmlpt/index#8843)。

  (二)公开形式

  清远市交通运输局主要通过本局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必要时通过其他媒体公开。

  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qy.gov.cn/)开设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栏目,公众可经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gdqy.gov.cn/qyjtysj/gkmlpt/index),根据文件名称、索引号等查找清远市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同时,根据政府信息内容和特点通过政府网站以外的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将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清远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为清远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联系电话:0763-3363838,传真:0763-3366036。

  通讯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3号交通大厦10楼1017室。

  邮编:511518。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二)提出申请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当面提交”或“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清远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申请项目,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必要时将出具回执)。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受理机构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申请时间的确认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五)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本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局依据《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权利人。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获取的途径。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局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局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清远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