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清远市普通高中同等
学力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普通高中学校、市教师发展中心: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9〕1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清远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远市教育局
2020年10月29日
清远市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办法(试行)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9〕18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9号)精神,为满足社会考生获取普通高中同等学力需要,规范普通高中学力认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认定办法。
一、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主体和主要依据
(一)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属于高中同等学力,学生获得“学力证明”,即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由地市教育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出台具体办法,认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并核发“学力证明”。
(二)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考〔2019〕18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二、申请“学力证明”的基本条件
(一)参加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门科目,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二)参加地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三、申请“学力证明”的对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未取得高中阶段及以上教育毕业证书的16周岁以上社会人员(不包括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生),从2018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参加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的时间算起,通过参加“学力证明”考试(即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可申请“学力证明”。
四、申请“学力证明”的程序
(一)考试报名。拟申请学历认定的社会人员(以下称“申请对象”)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报名期间,在户口所在的各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报名参加考试。报名时间、地点、流程等相关要求以当年省、市关于做好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文件为准。
(二)参加考试。申请对象按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的有关要求参加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9门科目和清远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合格性考试。考试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以各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为准。考试成绩公布后,申请对象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由清远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出具成绩证明。
(三)学力认定。9门科目成绩合格和参加地市组织的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对象,可向清远市教育局提出学历认定申请,提交《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附件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和清远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成绩证明等相关资料。清远市教育局根据提交的材料核发《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附件2)。
(四)其他事项
1.在本省清远市外参加的同一科目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 由清远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向外市教育局或省教育考试院协调认定后,应当认定为我市相应科目考试成绩。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单位出具成绩证书,可以将相应成绩转入我市。
2.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考试(简称联招)须提供的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证明材料有关要求按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资格条件核定。各县(市、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对象参加考试的报名资格按广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标准进行资格核定。
(二)考务实施工作。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安排考试考点,做好具体考务实施工作,做好统筹协调,确保社会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三)规范考试行为。对考生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学力证明”档案。清远市教育局统一对核发的《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档案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六、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1.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
2.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
附件1
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申请表
附件2
编号:44180020XX0000X
广东省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证明
兹有XXX,身份证号XXXXXXXX,性别X,XXXX年X月X日出生,籍贯系XX省XX市XX县(市、区),于XX年XX月至XX年XX月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文化程度,具有普通高中同等学力。
特此证明。
清远市教育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