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入学是专门教育工作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工作,2023年5月,清远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清远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要求,现就《实施办法(试行)》有关情况进行如下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一)出台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依法规范专门学校招生和入学程序,结合清远市实际情况起草制定《清远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二)出台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广东省政策文件。《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3.全国其他省、市和有关地市的参考文本。主要参考了湖南省长沙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河源市专门教育及专门学校管理办法等。
二、研制过程
专门学校招生政策涉及面广、社会群众关注度高。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研制《实施办法(试行)》高度重视、十分慎重。从2022年下半年即启动了研制工作,在学习领会中央及省的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基础上,认真学习研究外省外市已出台的招生入学文件,对全市严重不良行为学生情况进行摸底调研,起草了初稿,并严格按照《清远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及管理办法》(清府〔2018〕12号)要求,多次征求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意见建议,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风险评估论,最终经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后制定此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主要明确了清远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的招生对象及条件、入学程序、学习时长及工作要求等,主要内容如下: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明确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且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明确严重不良行为需要符合的条件,学校不招收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情况。
(二)入学程序。入学程序设计上遵循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为审批决定机构;市一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指导督促审核把关,并统筹全市招生入学需求,结合我市专门学校实际情况接收入学。
1.入学申请。一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送矫的可申请入读;二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送矫的,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我市实施办法明确了通过法定程序可以由相关部门强制提出入学申请;三是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无法与其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同意入读专门学校的,由办案部门直接启动入学审批手续。
2.入学听证、评估。县一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为属地学生是否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教育的听证评估机构。
3.入学审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由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决定。体验式学习的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由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审批决定。
(三)工作要求。《实施办法(试行)》提出了完善工作机制、及时书面告知、注重家校协同、严格档案管理以等工作要求,确保清远市专门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依法依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