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清远市科学技术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和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公开申请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清远市科学技术局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目录》。
(二)受理机构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清远市人民二路9号之三科技服务生活大楼一二层,办公时间为:4月1日至9月30日8:30—12:00,14:30—6:00;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8:30—12:00,14:30—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3362909,传真号码:3370069
通信地址: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511518
电子邮箱:qykj12345@126.com
(三)申请的提出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下载《清远市科技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申请,或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业务。
(四)申请的处理
本单位在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若可公开,则在确认身份后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或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相关窗口领取;若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三、申诉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