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林业工作的透明度,方便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清远市林业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本机关制发的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市林业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具体请参照《清远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的方式
1.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http://www.gdqy.gov.cn/channel/slyj/
2.本机关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屏等其他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1、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概况信息、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开服务等信息长期留存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工作机构
本机关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机构为清远市林业局办公室,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17号林业大楼五楼,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763—3866298,传真:0763—3866330,邮编:511518。
(二)受理方式
1、书面申请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填写《清远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请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dqy.gov.cn)下载,复制有效。
2、网站申请
登录清远市林业局政府门户网站(https://ysqgk.gd.gov.cn/763028/choice)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填写依申请公开表格。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对《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
3、答复。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需要延长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我局机关纪委(办公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北江二路17号林业大楼6楼;联系电话:0763—3866323)举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指南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若有更新,将于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林业专栏予以公告。
附件:1、清远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清远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1
清远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类别 | 公开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主办科室 |
机构职能类 | 领导简介、领导分工、主要职能、机构设置、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职责 | 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办公室 |
部门文件类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制发文件科室 | |
行政许可类(含审批、审核、核准、备案类) | 木材运输许可证 占用征用林地许可审核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林政科 |
植物检疫证书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林木种经营许可证 | 互联网站 | 长期公开 | 营林科 | |
业务工作类 | 政策法规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林政科 |
林地管理、林木采伐、木材流通、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林政科 | |
森林防火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防火科 | |
造林绿化、林业技术推广及应用、森林病虫害防治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营林科 | |
林业产业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林业改革与发展科 | |
生态建设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市生态处 | |
林业综合统计信息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计财科 | |
工作动态类 | 林业新闻、公告通知 | 互联网站 | 及时公开 | 办公室 |
(注:若目录有更新,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请留意政府网站公告)
附件2
清远市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受理号:〔 〕 号(由受理员填写,与回执号一致)受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