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
监测办法(修订稿)》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名称
《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修订稿)》
二、政策制定背景及依据
中央农办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要求“完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产业经济发展工作,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1年已印发《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清农[2011]72号文件,为前一阶段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有效推动了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快速提升。近两年来我市农民合作社数量稳步增长,个别已树立学习典型,但全市整体质量仍需继续提升。我市已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多年获国家级与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获认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均创历史新高。
随着国家和省有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系列新政策的出台以及我市农村合作经济工作发展变化,原有政策已不能满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需要。为进一步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程度,强化合作社制度建设,营造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氛围,促进农村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农办等1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农发〔2019〕18号)、省农业农村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粤农农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产业发展的工作要求,制定《清远市农民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新《办法》)。
三、新旧政策主要变化对比
新《办法》总结了过往政策实施的经验成效和不足,保留了原政策部分行之有效的扶持措施,删除或修改了一部分与当前农业农村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在社会信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入选要求作了详细的说明,在评选标准上更加注重运营管理规范、服务成效、市场竞争力、发展模式先进及品牌意识等。同时,进一步扩大评选范围,除以往农业生产和农机类外,还包括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经营范围的合作社。主要体现如下:
(一)细化了申报条件和要求:原政策仅要求生产安全和证照齐全;新《办法》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生态保护、环境污染及法人社会信用等情况纳入申报资格一票否决的范围内。
(二)扩大了申报范围和增加了择优条件:原政策的评选种类仅农业生产和农机服务;新《办法》将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选对象扩至乡村旅游、信息服务等。
(三)更加强调了申报认定流程的严谨性和监测常态化的必要性,从县级推荐、市级审查、社会公示、发文认定等流程的具体要求和内容;为确保成功申报认定的合作社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评价,并报市联席会议审议,并公布审议结果。
四、新《办法》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六章,26条包括: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6章26条,重点是完善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标准及程序,加强结果运用,确保评定监测全流程科学、公正,为全市农民合作社典型选树、重点培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章“总则”,共3条,分别规定立规的目标和依据、市级示范社涵义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标准”,共6条,分别规定申报资格,评定和监测的基本条件、一票否决条件、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专门标准、政策倾斜对象、防止多头申报要求等问题。
第三章“评定”,共5条,分别规定评定的方式、周期、申报程序,评定程序、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等问题。
第四章“监测”,共6条,分别规定动态监测制度、日常监督、监测周期、标准、程序、结果发布等问题。
第五章“结果运用”,共3条,分别规定编制市级示范社名录、加强政策支持、责任追究等问题。
第六章“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相关制定补充标准、基层实施办法、解释权限、实施周期等问题。
五、新《办法》的适用时间
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清农〔2011〕72号)同时废止。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新《办法》正式出台后,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各条款的执行方式和办理要求进行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