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
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对《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5月,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要求“进一步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联农带农,示范引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2020年12月,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原市农业局2013年制定印发了《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清农〔2013〕155号),明确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的重点农业企业认定标准,为前一阶段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评定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随着近年来我市农业产业、农业企业的不断提升发展,该建设标准存在评定口径窄以及一些评定标准、评定方式与目前的新形势、新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亟需修订。为贯彻落实粤农农规〔2020〕11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及运行监测工作,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对《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办法》进行修订。
二、制定依据
2020年12月,省农业农村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粤农农规〔2020〕11号),要求“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本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开展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8条,重点是完善清远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标准及程序,加强结果运用,确保评定监测全流程科学、公正,为全市农业企业典型选树、重点培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章“总则”,共4条,分别规定立规的目标和依据、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涵义和工作原则。
第二章“申报认定”,共4条,分别规定申报条件及标准,申报材料及程序、认定程序、政策倾斜对象、材料审核、认定公示等问题。
第三章“运行监测”,共4条,分别规定动态监测制度、日常监督、监测周期、标准、程序、结果发布等问题。
第四章“违法违规情况处理”,共1条,规定了不得评定与取消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共5条,规定申报主体名称更改、基层实施、解释权限、实施周期等问题。
四、《办法》特点
一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扩大了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范围,增加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和其他涉农企业类型。
二是进一步完善认定与监测标准指标体系,增设了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其他涉农企业的认定监测指标标准。增设“企业总资产报酬率”指标。综合考虑各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及可操作性,适当调整部分指标分值。
三是落实“减证便民”要求,原《办法》要求企业提供的证明事项已被取消。
四是强化运行监测,加强对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运行情况的动态监管。强化了认定与监测的严肃性,增加了“不得评为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被评为清远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