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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800MB2C91322K/2024-00196 分类:
发布机构: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4-10-31
名称: 关于《清远市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评估报告
文号: 发布日期: 202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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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4-11-01  浏览次数:-

为切实做好我市农业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促进我市环境面貌的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56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引性文件,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要求,清远市农业局20161010印发了《清远市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200812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 根据20177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修改)的规定,对《清远市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按照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流程,我局组织相关业务科室认真研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方案》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围绕《方案》合法性、合规性、公平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进行综合评估,形成《关于〈清远市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评估报告》。经相关科室评估,认为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符合省、市的政策方向,对做好我市农业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具有一定促进作用。

二、实施绩效、制度设计等评估内容分析

《关于印发〈清远市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农函〔2016671)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相一致,公平、公正原则得到体现,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绩效评估方面

《方案》的规定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实施的社会效益实现预期目的,规定的执法体制、机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通过努力,我市主要农作物农药化肥使用量均达到预期,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比例明显提高。

(二)合法性方面

该《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和〈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农函〔20156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指引性文件制定印发的,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上级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合理性方面

《方案》公平、公正原则得以体现,各项管理措施必要、适当。

(四)协调性方面

《方案》与同位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存在冲突,相关制度互相衔接较好,建立的配套制度完备。

(五)可操作性方面

《方案》有针对性地解决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技术路径高效,规定的程序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六)行文规范方面

《方案》行文规范,逻辑结构严密,表述准确。

三、评估结论及建议

由于:一是已有新的工作方案。该工作方案于2016年印发,距今已相隔8年,方案中提到的工作目标也是截止到2020年,距今已相隔4年,目前,我局已印发《清远市到2025年化肥减量化行动方案》《清远市到2025年化学农药减量化行动方案》《清远市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清远市2024年轮作休耕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方案来部署化肥农药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二是印发单位已更名。201921日,清远市农业局经机构改革已更名为清远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政府令277号)第七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工作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需对《清远市农药、化肥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清农函〔2016671)进行废止。




清远市农业农村局

2024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