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我局)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我局保存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以外,将由我局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我局编制了《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我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qy.gov.cn/)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我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信息:
(一)我局的领导分工、机关职能设置及内设机构信息;
(二)我局的规章文件;
(三)我局的规划、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我局在开展农业农村工作所召开的会议信息(新闻通稿);
(五)我局领导同志出席的内外事活动信息(新闻通稿);
(六)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我局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我局编制了《清远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我局在编制以上各类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dqy.gov.cn/)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我局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我局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zwgk.gdqy.gov.cn/0116/xxgk_index.shtml?show=600。
●公开时限
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我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从清远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印有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件。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向我局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
我局不受理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息和微信微博留言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微信微博等方式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我局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我局将通过申请人所留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我局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我局将通过申请人所留的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标准。
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清远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3号市机关办公楼3号楼705室。
邮政编码:511518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工作日)
联系电话:0763-3377339
传真电话:0763-3364011
电子信箱:qynyjbgs@163.com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我局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有效的佐证材料。我局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我局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763-3377339,传真电话:0763-3364011,办公地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3号市机关办公楼3号楼705室,邮政编码:511518,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的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